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经表决,通过了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加强了对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现行的《证券基金投资法》于2003年审议,2004年正式实施。 根据基金业快速发展的现状,为了规范基金业,本法规定将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在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中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托管,由基金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为了加大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设立和投资运营,该法在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例如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私募基金应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资产规模,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等。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该法对基金经理经营基金财产所遵循的规则和风险防范作了规定。 根据该法,基金经理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时,必须遵守审慎的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地防范和抑制风险。
该法还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离职后工作设置了限制,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督机构担任职务”。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离职后的有关职务规定,这意味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领导离职后3年内不得在基金企业工作,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基金企业工作。
标题:“人大常委会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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