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充分发挥其作为机构投资者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快速发展的积极作用,27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基金管理企业代表基金对外投票表决权行使实务指导(征求意见稿)》。
《实务指导》共十七条,首先确定了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制定投票表决权行使的相关制度,规范了表决权行使的制度副本,列举了可能对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要事项。 强调资金管理企业行使投票表决权时,应当建立的授权制度、利益冲突评价的大体情况、标准、解决程序和监督机制,防止投票表决权行使中的利益输送行为。 规定基金管理企业应履行的投票新闻的提交责任和违反《业务指导》的自律措施。
《实务指导》充分考虑了中国证券市场及基金领域的优势,与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吸收了国内外基金管理企业的实践经验,显示出以下优势。
一是鼓励基金管理企业积极参与投票。 《实务指导》指出,基金管理企业要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积极行使投票表决权,为所投资企业的规范运营和内在价值的提高提供专业的指导意见,发挥监督作用,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是确定资金管理企业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履行受托义务的基本基本基本。 不寻求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优先、专业独立评价、控制,包括正确解决利益冲突。 这些基本上都是高度概括的,可以很好地指导基金管理企业提高纲目,解决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中出现的各项情况。
三是在制度层面提供指导,形成比较统一的领域标准和方法。 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各企业相关制度零散、方法不一的情况相比,在制度流程方面为企业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指导。 例如,列举了基金管理企业行使投票表决权制度至少应包括的8个主要副本,以及对基金收益有实质性重大影响的9个投票事项。
四是补充了一点比较重要的制度缺失。 例如,为了便于掌握基金管理企业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情况,规定了相关情况申请制度,还规定了委托许可制度、利益冲突报告、回避等制度。
五、在有统一性要求的同时,为企业的操作留出一定的空间隔。 上市公司发生实质性影响基金收益的投票若干事项时,基金管理企业应当代表基金参加投票并提出确定的投票意见的基金管理企业要求参加投票表决权行使程序的人及其直系亲属与被投资企业有利益关系的,主动向企业报告并投票 另外,为了避免过多规定具体操作环节和细节,企业可以根据指导方针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流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评价对基金收益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和表决事项。 (
标题:“证监会鼓励基金企业参与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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