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日前在第三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讲话时指出,国家立法机关应努力制定或修改企业法、证券法、基金法、刑法和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 目前私募市场、债市、理财市场以及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等方面的制度空小白和制度缺陷,需要修改法律加以处理。
另外,郭树清分析了资本市场执法不严、惩戒不到位、违法违规价格过低问题突出的原因。 他指出,迄今为止,对作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的推荐书的推荐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做法并不多见。 近来,企业新闻曝光虚假、欺诈上市、恶意虚假等违法行为又抬头了,必须依法惩处。 他还建议参加市场规则讨论的人公开投资者的身份,不要冲突可能形成的作用的好处。
郭树清说,要抓好几个重要环节工作的落实。 第一,要特别重视健全制度,用法律推动和保障创新。 推动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修改企业法、证券法、基金法、刑法和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作出相关司法解释,抓紧完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 据介绍,现行比较有效的资本市场法规文件达到527份,除大量自律规则外,资本市场法律规范超过1200份,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第二,必须特别重视严格执法。 据介绍,今年以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初步调查案件135起,正式立案103起,移送公安27起,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26%、27%、68%。 第三,要特别重视惩戒失信,用制度机制诱惑和保障诚信。 第四,必须特别重视依法行政。
郭树清表示,尽管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果,但内幕交易、发行诈骗、违规披露、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依然发生,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办事、不规范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执法不力,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少数人故意违法,挖法律漏洞的原因,也有大多数人不擅长法律,不知罪与非罪的原因。 既有法律条文薄弱、责任规定过轻的原因,也有护理领域迅速发展、执法酌量丧失的原因以前流传下来的人情和社会文化影响的原因,也有不愿吃苦、害怕受到打击遭到报复的原因; 既有监管资源不足、不充裕、力量不足的原因,也有体制机制不健全、多方阻挠、执法效率低下的原因。
结合监管工作的需要,郭树清提出了值得关注、研究、推进的八个问题。 一是经常反复学习证券期货的相关法律。 他有时指出,人们之所以说他不善于惩罚,是因为法律规定的责任太轻,但事实上,最后发现完全有别的理由。 例如,《证券法》确定,保荐人出具虚假记载、引人误解的陈述或者有严重遗漏的推荐书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业务收入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的做法至今很少执行。
二是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法律体系。 目前私募市场、债市、理财市场以及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等方面的制度空小白和制度缺陷,需要修改法律加以处理。 目前,《基金法》的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完全根据审议意见修订后,希望尽快公布。 《证券法》自2006年修订实施已有7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希望近期对《证券法》的实施效果作出全面判断,正式开始修订工作。 国务院今年专门修改了《期货条例》。 希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加快我国期货市场基本法的制定。
三是切实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执法打击。 “与去年以来内部交易横行、蔓延的势头相比,我们集中调查了几起事件。 近年来,企业新闻曝光虚假、诈骗上市、恶意造假等违法行为不断兴起。 要鲜明旗帜,果断采取措施,不折不扣地执法,坚决依法惩处。 ”郭树清说。 他还表示,市场对证券监管委员会是否选择性立案、是否选择性执法、是否因外部干扰而“放水”的怀疑其实是没有根据的。
四是全面加强对失信主体的诚信约束和惩戒。 郭树清表示,希望社会公众以广泛、有序、合理的讨论方式参与市场规则的制定。 “从市场的公正性考虑,仔细看股票空,与唱衰市场没有关系。 即使是评论家、研究员、投资者也没有问题,或者两者都可以。 但是,我希望相关人士出于诚信公开自己的投资者身份。 因为这样可以减少对他人的误解,不冲突可形成的作用的好处。 在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业务存在的条件下,这样做更为必要。 ”他说。
五是深入研究推进资本市场执法体制改革,符合实际,反映执法规律,探索案件从调查、审查、起诉到法庭审理相结合的专门化司法安排。 六是积极研究推进行政和和解执法模式的创新。 七是加快健全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 八是严格执行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的实务要求。 这包括下定决心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
标题:“郭树清:推动修订企业法证券法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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