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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海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海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海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海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分别于2001年和2006年制定。 这两部行政法规的实施,对推进保险业和中银领域的对外开放,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企业、外资银行的监管,促进保险业和中银领域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国务院决策撰改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 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此次两条例部分条款的修改,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外资保险企业和外资银行准入和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对外开放政策,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中银领域的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步伐一直在持续,而这次两项条例的修改也是国家执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工作之一。

2019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从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扩大商业存在、扩大业务范围等方面,提出了12条银领域、保险业新开放政策措施。 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稳步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深入研究判断的基础上,再次出台11项新的开放政策措施,包括放宽外资保险企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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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系列政策表明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正在加快。 司法部、中银保监会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决策,为中银领域、保险业的对外开放顺利实施提供法治保障,就需要相应编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海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海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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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改革事业的首要把握大致有三个,一是扩大开放、自主灵活实施并立、国内改革快速发展目标和国家战术需要相结合,实现互利共赢。 二是扩大开放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通过比较有效的措施保障金融安全,实行开放措施。 三、扩大开放与有序推进并举,重视对外开放与我国的实质结合,走符合中国国情的银领域、保险业对外开放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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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条例》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外国银行的准入门槛、业务限制、分行限制等方面。

首先,关于股东限制。 原《外资银行条例》第十条文案规定:“设立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是金融机构,除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商业银行。 (二)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在100亿美元以上; (三)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督当局和国务院银行领域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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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删除了第十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一条撰写:“拟设立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除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外方股东应当是金融机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商业银行。 (二)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督当局和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放宽了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也放宽了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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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修订后的《外资银行条例》放宽了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且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从而扩大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业务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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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的业务限制,第一是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承兑”和“代理收款”业务,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外资银行的服务能力。 二是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业务门槛,外国银行分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金额下限从每笔100万元以上变更为每笔50万元以上。 三是取消外资银行对人民币业务的审批,进一步优化外资银行在我国的经营环境,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外资银行一开业就拥有全面的外汇服务能力,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增加收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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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为了确保安全,提高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修订后的《外资银行条例》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运营资金的30%必须以国务院银行领域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国务院银行领域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并且,资本充足率继续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国务院银行领域监管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中国境内分行不受“人民币在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目合计中的份额及其人民币风险资产比例不得低于8%”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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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具体而言,《外资保险企业条例》增加了第40条。 “外国保险集团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企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大致制定。 ”还增加了第41条。 “境外金融机构可以进入外资保险企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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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外资保险企业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企业的准入限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企业的外资保险企业,取消了“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越来越多的经营特色和专业性保险机构 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企业,允许国外金融机构进入外资保险企业,并允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充实外资保险企业的股东类型,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保险业的优质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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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加快修改完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优化银领域、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金融业快速发展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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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越来越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参与我国中银领域、保险业的对外开放进程,共同构建更加开放互利双赢的金融市场。 与此同时,我们将立足中国国情,根据国际经验,持续完善法规制度,坚决维护系统性金融风险不发生的一线,促进银领域、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确保新时期金融业改革开放的稳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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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国务院决策撰改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 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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