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968字,读完约7分钟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中院”)发布了在金融业内引起热议的二审裁定书。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企业)以下为“平安普惠担保”),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企业)以下为“平安普惠小额贷款”)。

徐州中院认为,两家企业通过设立关联企业的方法进行大量放贷,以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页截图

11月11日,平安普惠担保发布的《明确个别媒体相关报道》指出,国家历来鼓励普惠金融快速发展,包括融资担保企业在内的卡保有机机构发挥特点,集中合作,快速发展普惠金融。 平安普惠担保有限企业依法成立以来,在各级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下,合规合法提供客户咨询、风险初步审查、担保增资等金融服务,与各类持牌金融机构开展了资金合作,积极履行了社会责任

“平安通过相关企业放贷被裁定“涉嫌经济犯罪”  知名律师称“罕见”和“影响力””

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平台“平安普惠社区”公告页

案件的经过如下。

年9月21日,李福春找到平安普惠小贷借钱。

当时,平安普惠小贷与李福春签订了个人版《借款合同》。 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4万元,借款期24个月,贷款按月结息,月利率为0.70%。

此外,平安普惠小贷与李福春、平安普惠担保签订《担保合同》。 平安普惠担保作为担保人担保这笔债务。

根据担保的第一副本约定,该《担保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平安普惠小贷给予李福春的贷款。 普惠担保作为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处罚、违约金、服务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平安通过相关企业放贷被裁定“涉嫌经济犯罪”  知名律师称“罕见”和“影响力””

对李福春来说,他需要向平安普惠支付前期服务费4200元((贷款前不重复支付一次)、保证金6720元()月付、月付280元)、管理费0元) ),每月付840元)。 另外,《担保合同》中还对李福春约定了滞纳金、追偿费用的计算方法等。

年9月28日,支付方的账户名称为“深圳市信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企业”,向李福春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转账小额贷款135800元。

实际上,李福春收到的汇款13万多元,直接扣除了《担保合同》中约定李福春向平安普惠担保需支付的前期服务费4200元。 此后,李福春未按协议要求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平安担保表示,李福春本期已到期,余额逾期未还。 平安担保企业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于年5月19日代替李福春向平安小贷企业偿还了未清偿的借款本息126976.47元。

但平安普惠在代李福春保证还款后,向李福春索赔,李福春不予理睬。

于是平安普惠担保起诉李福春,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沛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其中包括法院责令李福春支付代偿金额126976.47元、担保费4480元、管理费13440元、代偿滞纳金共计64757.9元)代偿金额126976.47元,自年5月19日起

“平安通过相关企业放贷被裁定“涉嫌经济犯罪”  知名律师称“罕见”和“影响力””

一审法院沛县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驳回原告平安普惠担保的起诉,应将案件资料移送公安机关解决。

平安普惠担保不服一审裁定,向徐州中院上诉。

平安普惠担保在上诉中表示,平安普惠担保收取前期服务费有合同依据,实际上该企业也提供贷款服务,但一审法院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显然不适用本案。

徐州中院裁定,上诉人平安普惠担保和案件外人平安普惠小贷通过设立关联企业的方法大量放贷,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驳回平安普惠担保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解决并不冤枉。 驳回了平安担保的上诉,维持了原裁定。

“平安通过相关企业放贷被裁定“涉嫌经济犯罪”  知名律师称“罕见”和“影响力””

这个事件曝光后,在担保、小贷款圈引起了话题。

广东省小额贷款企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徐北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中小企业为了快速收回资金,通过担保企业转让不良资产,担保企业追偿,这是典型的贷款+融资担保贷款模式。 因此,平安普惠两家企业的贷款业务准确地说不是辅助贷款模式。

“平安通过相关企业放贷被裁定“涉嫌经济犯罪”  知名律师称“罕见”和“影响力””

据《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介绍,10月29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台法院”)也曝光了平安普惠担保和借款人追偿权纠纷相关案件。

根据金台法院的判决书,年3月6日,被告王与出借人平安普惠签订小额信用及借款合同,向平安普惠申请小额信用额度34.8万元、信用期限60个月、最高年利率9.2%、出借人借款手续费征收率3%。

同日,平安普惠担保提供借款连带担保,并与王被告签订了多份担保合同。 根据约定,被告王将按月保证金率0.40%向原告支付保证金。

年3月7日,平安普惠小贷扣除9000元手续费后,向被告王军发放借款29.1万元,还款方法为36期等额本息,年利率9.2%。

但是,2019年1月3日,被告王归还本息、担保费后,停止偿还平安普惠小贷。

2019年3月29日,平安普惠担保向平安普惠小贷支付代偿金额14万元,包括代偿本金、代偿利息、代偿处罚。

普惠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后,向王某追偿并得到金台法院的支持。

金台法院认为,平安普惠保证代价后,根据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担保合同,要求支付代偿金是合法有根据的,必须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金台法院判决被告王支付平安普惠担保代偿金14万元、担保费840元、律师费1万元、代偿滞纳金。

顺便说一下,合同约定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每天1‰的标准征收代偿延迟损害金。 但是,该合同要求滞纳金标准过高,平安普惠担保主张以年息24%的标准代偿滞纳金。 金台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那么,关于过去担保方向的借款人索赔之类的案件,法院通常是怎么判决的呢?

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表示,在此类案件中,法院通常支持保证人履行代偿责任后,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债务。

另一方面,“两家企业以设立关联企业的方法大量放贷,以获取非法好处为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移交公安机关”的判决结果在广义民众看来很少见。

他向记者表示,通常,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即使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人民法院也不会主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因为这是债权人的选择。 另外,由于担保人履行了代偿义务,因此不损害债权人在案件中的好处。 即使有人报警,由于没有受害者,刑事案件也不能成立。

“平安通过相关企业放贷被裁定“涉嫌经济犯罪”  知名律师称“罕见”和“影响力””

另外,严义明还提到了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存在相关关系的特殊情况。 这一点在上述两个案件中均未提及。

并且,严义民律师表示,这些判决如果涉嫌经济犯罪,业内人士将无法正确期待自己的行为。 “我们一般以法院的判决作为个人行为准则。 明明大家都在做一个案件,但是法院突然判决不能做这个案件,对领域的影响很大。 ”

徐北向记者表示,徐州警方未立案,此案也明显没有与套贷相关的证据。

另外,据徐北介绍,贷款人为平安普惠小贷,担保人为平安普惠担保,均为持卡机构,未超出经营范围。 利率高了一点,但也没踩上36%的红线。 他认为应该等待更多各方面的信息,特别是借款人的一点举证,而不是那么早下结论。

“平安通过相关企业放贷被裁定“涉嫌经济犯罪”  知名律师称“罕见”和“影响力””

11月11日,平安普惠担保发表了“关于个别媒体的报道明确化”。 根据该公告:

最近,我司发现各个媒体的相关报道与我司的实际业务不一致的情况有关,我司对相关言论予以明确。

国家历来鼓励普惠金融快速发展,包括融资担保企业在内的卡保有机机构发挥特点,聚合普惠金融协同快速发展。

平安普惠担保有限企业依法成立以来,在各级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下,合规合法提供客户咨询、风险初步审查、担保增资等金融服务,与各类持牌金融机构开展了资金合作,积极履行了社会责任

封面照片来源:照片网

标题:“平安通过相关企业放贷被裁定“涉嫌经济犯罪” 知名律师称“罕见”和“影响力””

地址:http://www.laszt.com/lhxinwen/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