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年修订)》2日宣布实施,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采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采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此次《办法》的修改,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募股管理和聘用的新规定相一致。 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聘用的监管要求》,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聘用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 因此,有必要修改交易所现行的《规定》,使其与《监管指针2号》一致。 二是增加关于管理和聘用超募资金的规定。
修订后的《办法》将进一步放宽闲置募集资金的管理和录用,提高募集资金的录用效率。 一是放宽闲置募集资金的录用用途。 现行《规定》只允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他招聘办法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并履行相关手续。 为了拓宽闲置资金的投资渠道,提高闲置资金的采用效率,修订后的《办法》除了暂时补充闲置资金外,还允许对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等相关要求的产品,并就此制定相应的决策流程和 二是简化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流程。 根据现行《规定》,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一次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超过本次募集资金10%以上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网络投票方法。 此次修订取消了上市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限制,简化了上市公司的内部决策流程。 无论金额大小,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推荐机构发表意见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延长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一次期限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超募资金的管理和采用,第一增加了两者的复印件。 一、上市公司的超募资金可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返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累计录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总额的30%,并应当约定在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并向他人提供财务援助 二是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返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法,由独立董事、监事会、推荐机构发表确定的同意意见。
另外,修订后的《办法》规定了募集资金的专家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期限从两周延长到一个月的筹资置换期限。 现行《规定》中规定了上市公司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由募集资金置换的若干相关事项,但尚未确定可以置换的具体期限。 此次修订进一步确定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入账后6个月内,募集资金可以被募集资金替代的年度募集资金保管和募集情况披露要求,并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要求和《募集资金特别报告》的相关披露复印件。
标题:“上交所放宽上市企业闲置募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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