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北京6月30日电题: 私募纳入监管视线“老鼠仓”不留死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
赵晓辉记者,韩洁
作为老百姓投资的重要选择,公募基金应该如何遏制内幕交易、“老鼠仓”等违法行为,提高自身的公共信服力? 越来越大的私募基金队伍应该如何规范化快速发展? 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正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相关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包括监管空怀特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的亮点,严以新委员说,这次修改法的最大优点是引入非公募基金。 修订草案特别一章在12个条款的篇幅中大致规定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确定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各项制度和投资范围。
“草案确定了私募基金投资的范围和权限,监管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有必要防范金融风险。 在以后的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用于私募股权管理的条款。 ”王俭代表说。
关于以企业或者有限公司形式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机构是否应当和非公募基金一样纳入本次修订法的调整范围,沈春耀委员定义,这类机构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时,证券投资基金法可以管辖其,但“从事证券投资活动”是什么
他在规定“以证券投资活动为先”的机构时,制定了几个标准,包括募集基金的50%以上投资于证券产品、基金资产的50%以上作为证券类资产存在、基金资产净值的50%以上作为证券类资产存在等
不将公募基金作为个人资金“提篮”
对比基金行业内幕交易和“老鼠讲”违法违规行为,修订草案确定禁止基金经理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 但与会者认为,应该更严格地监管员工的证券投资行为。
“我认为,员工进行证券交易只是规定交给资金管理者来建立制度,还不够。 关于不为个人资金“扛把子”公募基金的方法,应该写得更详细一些。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表示,比如就不逆向操作一事,如果我方公募基金购买,将由个人出售。 如果公募基金卖出去了,个人买入必须写在法律上。 否则,就无法消除公众的担忧。
对于内幕交易、“讲老鼠”、虚假陈述、市场操纵等行为的认定,任茂东委员建议采取无过失之处。 大体上,由于基金侵权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很高,被害人很难说明侵权人的主观动机和主观过失,也是不可能的。 在国外成熟资本市场,为了加重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减轻被害人的举证困难性,大多通过法律和判例完善上述制度。
另外,修订草案对基金托管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等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提出了履行新闻披露义务的要求。
“这意味着基金企业与控股股东开放了关联交易,有可能打开证券公司类基金企业送给股东利益的大门。 只有一个新闻发布,能处理这个问题吗? ”陈舒说。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免受系统风险的侵害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修订草案》优化了基金组织形式,在放松公募基金监管、加强监管、严惩“老鼠仓”及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等方面进行了实事求是的制度安排,是一个好草案。 ”任茂东委员说。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难以募集、难以发挥作用的问题相比,草案将适当降低持有人大会的召开门槛,将持有人出席人数从50%调整为三分之一以促进作用。 对此,陈舒表示,我们目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为80%,大部分投资者没有能力参加基金大会。
她说,目前这种降低参与者比例的方法不能完全处理问题,因此,建议法律严格规定通知程序,以便资金份额持有人及时明确地了解重大事项,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发表意见。
鉴于我国基金投资者的优势,任茂东提出建立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 他认为,由于公募基金规模大、投资者众多分散,有必要建立鲜明的维权机制。
另外,吕薇委员就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层资格,建议在证券监管机构担任监管工作的人制定冷却期的规定。 例如,离开监管部门几年后可以成为基金管理者的高级管理层等。
标题:“私募纳入监管视线 “老鼠仓”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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