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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在昨天的三审中,新草案进行了4点主要修订,备受市场瞩目的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未被纳入监管。
pe/vc未纳入基金法的监管
与以往的二审草案相比,此次最重要的修改是,在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中,将“买卖股票”等证券的描述变更为“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有限企业的股票”。 这一重大变动也意味着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股票进行投资的活动也按照当前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这还意味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投资股票公开发行的市场,例如a股。 不包括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股票的私募股权投资( pe )、风险资本投资) vc )。 在目前的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中,前者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后者属于发改委的监督管理。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是基金法修订的组织者之一。 在12月的一个论坛上,吴晓灵表示,将pe/vc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赋予pe基金合法地位,不允许重复征税。
但基金法修订草案将pe/vc纳入监管范围后,市场争议较大,认为pe/vc是上市前的股权投资,不能采用与公开市场股权投资相同的监管标准,pe/vc和现有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两个政府机构的监管 吴晓灵表示,“理论认知差异、监管主体存在争议、市场对修订工作存在误解”是pe/vc最终未纳入监管的原因。
限制监管者在基金企业工作
基金法对监督机构人员不得在被监督机构工作提出了与《公务员法》的联系要求。 此次修改要求称,“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不得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间内,在被监督机构担任职务。 ”
在修改基金法的二审中,数字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这一意见,要求拘留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基金企业的高级职务。 但是,公务员法迄今为止对这种情况做出了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基金领域有50多名原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警部长等职务。
另外,此次修改还包括将“基金企业的首席股东必须是注册资本在3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逐步变更为“资产规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二审草案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权从“决定提高基金经理、基金经理的报酬标准”逐步变更为“决定基金经理、基金经理报酬标准的调整”。
信息的背景
基金法修订2009年开始[/s2/]
《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于2004年正式实施。
该法规全面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地位、基金财产、基金的管理者、管理者、募集、赎价、新闻披露等复印件。 投资者投资公募基金,其资产和权益受该法保护。
在基金法实施之前,规范化的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始于1998年。
随着中国财富管理领域的快速发展,公募基金于2009年迅速发展到2.7万亿元规模,成为居民处理财富的主要渠道之一。 另一方面,信托设立的阳光私募基金也迅速发展到千亿元规模,原有的法规框架已不能满足该领域快速发展的诉求。
2009年开始修改基金法,今年6月修改初稿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10月审议了两次。
昨天是基金法修改三审。
(新京报) )。
标题:“基金法三审 风投未纳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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