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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正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次。 修订草案三审稿重新界定了基金法适用的私募股权基金的证券投资范围,私募股权投资不属于基金法。

在谈到基金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证券投资不公开募集包括“股票买卖”等证券在内的基金财产。 在三审中,原有的“股票买卖”条款将变更为“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有限企业的股票”。

“私募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拟不纳入基金法”

“有部门提出,私募基金买卖从事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企业的股票,对证券市场和公众利益有重要影响,可以通过本法进行调整。 ”孙安民说。

业内人士表示,私募股权基金没有纳入基金法,这意味着私募股权基金现有监管结构没有改变,私募股权基金公开发行投资的股权由证券监管委员会监管,私募股权仍由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监管,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日前也表示,此次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修订未将pe/vc纳入监管范围。 但是,她认为pe/vc应该纳入监管范围。 一个是pe/vc是金融产品。 二是pe/vc募集大量资金,涉及投资者利益保护; 第三,pe/vc是新兴领域,需要相关部门主导形成领域的整体需求和统一呼声。

“私募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拟不纳入基金法”

另外,昨天提请全国人大三审的基金法修订草案中,将通过法律修订确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员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督机构工作。 基金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确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任职中或者离职后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督的机构担任职务”。

“私募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拟不纳入基金法”

根据现行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职的,原领导成员公务员在退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退职两年内,不得在与原业务直接相关的公司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 根据该规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离职3年后,普通职工离职2年后不得在被监督机构工作。

“私募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拟不纳入基金法”

 

标题:“私募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拟不纳入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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