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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8日发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适当降低了证券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民间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工作的门槛,符合条件的股票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增加了可以申请开展基金管理工作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工作的理财机构必须具备3年以上证券理财经验、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条件。
关于证券企业申请实施基金管理工作的条件,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规定》删除了“近一季度末净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和“近一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类评价等级在b级以上”两个条件。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企业申请实施基金管理工作的条件,《暂行规定》将征求意见稿中的“近12个月还款能力指标持续满足监管要求”改为“近1季度末净资产5亿元以上”。 另外,民间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工作应满足的条件由“过去三年理财规模均在30亿元以上”改为“过去三年证券理财规模年均在20亿元以上”。
《暂行规定》还确定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工作时可以隔离和共享的业务环节,并编制了申请材料清单,便于资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暂行规定》,理财机构申请基金管理工作的申请材料清单包括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基金管理工作和机构开展现有理财工作的业务隔离、理财机构参加基金管理企业的有关情况、基金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及合规负责人的任职申请材料等。
证券监督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出台后,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始新闻系统、制度流程、人员方面的准备工作,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施行后,可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上述理财机构凭借多年的理财业务经验和企业品牌的影响,可以吸引越来越多的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为资金持有者提供更好的理财服务。
标题:“券商险资私募开展公募基金业务门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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