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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规定适当降低了证券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民间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工作的门槛,符合条件的股票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增加了可以申请开展基金管理工作的规定。

“证监会:允许券商等三类机构开展基金业务”

根据暂行规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工作的资产管理机构必须是基金业协会会员。 此外,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必须良好公司治理完整,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比较有效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定; 合规、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因违法违规行为未被监管部门调查或正在整治中。

“证监会:允许券商等三类机构开展基金业务”

暂定规定并确定了证券企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工作必须满足的条件还包括理财总规模在200亿元以上或者集合理财工作规模在20亿元以上。 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保险资产管理企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工作,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管理资产规模在200亿元以上,近一季度末净资产在5亿元以上。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工作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也就是说,是实际支付资本,还是实际支付出资额1000万元以上。 近三年证券理财规模年均在20亿元以上。

并且,暂行规定确定,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业务部门,建立独立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防火墙制度,有效地防止收益的输送和收益的冲突。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工作,必须有符合要求的新闻系统和安全防范设施,或者有完整的新闻系统、业务外包方案。 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为基金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研究、风险控制、审计、人力资源管理、新闻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证监会:允许券商等三类机构开展基金业务”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公平交易和异常交易的监控机制,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资产,防止内部交易。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工作,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投资研究工作并取得基金工作资格的专家必须在10人以上。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履行审慎勤奋工作的义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标题:“证监会:允许券商等三类机构开展基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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