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简称《业务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发言人表示,此次发布的《业务管理办法》是根据2004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 与以往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相比,第一个修订副本是:第一个在托管资格准入方面,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允许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中国外资法人银行在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方面享有与中资银行同等的权利,进一步促进基金托管市场化竞争。
二是在托管资格后续管理中,建立托管资格退出机制,对缺乏业务快速发展战术、长期不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或发生严重违规的托管银行,依法取消托管资格。
三是进一步落实基金托管人共同受托职责,在法规上确定细化托管人法定职责,加强托管业务内控要求,最大限度保障基金持有人权益,并向基金托管人积极开展服务文案、增值服务和新兴服务,
为与新《基金法》配套,《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管理人员职责要求适用于国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准入审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3月15日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作为新《基金法》的配套规则,具体规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条件和许可流程。
该信息发言人表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内法人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积极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希望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调动基金领域市场化改革的快速发展机会,规划托管业务快速发展战术,认清市场定位,积极开拓各类投资产品的托管业务。
标题:“外资法人银行获准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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