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最近对基金企业治理结构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大调查,从42家基金企业的高管或相关负责人那里得到了反馈。
调查结果显示,58.14%的公司治理问题指向股东或董事长的经营过度,只有28.57%的基金企业认为持股人的利益始终可以得到保证,43.9%的基金企业总裁没有独立经营的最终决定权,其中, 股权激励被认为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最现实的方法,65.85%的基金企业选择了股权激励。
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基金企业治理结构中知名的三方如何分配权力? 股东利益、基金企业利益和广泛持有人利益、与治理结构密切相关的三大利益如何协调? 股权激励、软文化、股权适度分散等方法哪个是改善治理结构的现实方法?
证券时报最近对基金企业治理结构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一次大调查。 来自基金企业高管或相关负责人的42家调查新闻显示,58.14%的企业治理问题指的是股东或董事长的过度参与经营,只有28.57%的基金企业始终能够保证持股人的利益, 43.9%的基金企业总裁没有经营独立的最终决定权,其中一些企业没有自己的决定权但要承担经营责任,股权激励对企业的改善
近65%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
在基金企业治理结构大调查中,42家基金企业的高管或相关负责人参加,囊括了北京、上海、深圳、广州4家主要基金企业的集聚地,比较有效的回收问卷数超过了全部基金企业总数的一半。
在这42家基金企业中,27家基金企业认为目前基金企业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问题,比达到64.28%,15家基金企业也认为目前基金企业治理结构没有问题,占35.72%。
对于治理结构最为突出并指明方向的问题,一些基金企业没有做出回答。 42家基金企业中有34家基金企业回答了这个问题,9家企业选了2个问题,提出了43次问题。
据证券时报统计,在回答这一问题的34家基金企业中,14家认为股东过度参与企业经营,达到41.18%。 11家企业认为董事长过度参与企业经营,比重达到32.35%,另有4家基金企业,股东和董事长选择过度参与企业经营。
根据这项调查,股东和董事长过度参与企业经营是基金行业公认的两个主要管理问题。 34家基金公司对此问题有单一选择和9家基金公司共有43次选择,其中25次为股东或董事长过度参与经营,占所有治理问题的58.14%。
但是,除股东和董事长过度参与企业经营外,内部人控制和全员缺位问题也很突出,共有20%以上的基金企业被选中,34家企业中有9家选择了内部人控制,比例达到26.47% 7家基金企业选择全员空缺,比达到20.59%。 此外,两家基金企业选择了其他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如股权多次变更等。
不到三成的人表示坚持持有人的利益第一
在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利益、基金企业利益和广泛持有人利益是三大优势关系,如何协调这三大优势是基金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整的主要标志之一。
在目前治理结构的情况下,当股东利益、企业利益、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当被问到基金企业是否能够将持有人利益放在首位时,根据证券时报的调查结果,只有28.57%的基金企业始终保证持有人利益第一 25家基金企业认为未必能保证持有人利益第一,有时不能的基金企业达到59.25%,被标明是基金企业的其他5家基金企业的高管和相关负责人不能将持有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净市场化招聘的比例不到两成
在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长和总经理是最重要的两个岗位,这两者的关系也是基金公司治理的核心之一。 对比董事长和总经理,《证券时报》的问卷设计了4个问题,分别与基金企业总经理人选明确、总经理和董事长职权是否确定、总经理和董事长谁拥有经营最终决定权、谁最终承担经营责任有关。
在总经理人选明确方面,42家基金企业中有18家基金企业将向股东推荐和市场招聘相结合,达到42.86%,是最主流的总经理人选; 其次是股东推荐和分配,略低于股东推荐和市场招聘相结合的40.47%,有17家企业选择,另有7家基金企业市场化招聘,占16.67%。
从上述总经理人选可以看出,基金企业股东更有发言权,采用纯粹市场化方法遴选总经理的比例不到20%。 但是,从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来看,这几年,纯市场化或股东推荐与市场招聘相结合招聘的总经理基金企业很多,基金企业总经理比以前选择了市场化。
近几年来,在基金领域,董事长和总经理等管理层的矛盾日益突出。 在回答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的职权是否确定、关系是否协调时,5家基金企业表示,两者职权不明,相互干扰,占回答这个问题的企业总数的12.2%。
据28家基金企业高管或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职权确定,关系比较协调,比达68.29%,是基金领域的主流。 4家基金企业选择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职权确定,但董事长明显强势,4家企业选择总经理明显强势。
43.9%的总经理没有独立最终决定权
在经营最终决定权中,23家基金企业总裁拥有经营最终决定权,比重达到56.1%。 这还意味着43.9%的基金企业总裁没有经营最终决定权。 据统计,11家基金企业最终经营决策权归属不明,有时归董事长或总经理,比达到26.83%,7家基金企业最终经营决策权归董事长,比占17.7%。
在承担经营责任方面,大部分企业由社长承担最终的经营责任。 证券调查显示,28家基金企业最终承担经营责任的是总经理,比达到70%的10家基金企业最终承担经营责任的不是董事长而是总经理,比例为25%; 只有2家基金企业最终承担经营责任的是董事长,比例为5%。
由行业专家分析,综合上述两个调查问题,得出的结论是,一些基金企业必须承担经营责任,没有经营最终决定权。 这种权责明显不对等的现象,使得一些基金企业的经理非常难做,成为基金企业经理频繁变动的原因之一。
9成以上认为新基金法将改善治理结构
今年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施行。 该法规的实施对企业治理结构问题的处理有多大的效果证券时报也对基金企业进行了广泛的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42家基金企业中有39家认为实施新《基金法》有助于处理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占92.86%。 只有三家基金企业认为新《基金法》的实施无益于企业治理结构问题的处理。
被认为有作用的基金企业中,26家基金企业认为新《基金法》的实施对企业治理结构问题的处理有一定的作用,但并不大; 13家基金企业认为有比较大的作用,两者分别占调查基金企业总数的61.9%和30.95%。
处理方法首次推进股权激励和公司文化
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途径,证券时报的问卷调查建立了员工股权激励机制,适当分散基金企业股权,通过建立制度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独立董事董事会中增加数量,酝酿规范,诚信,创新,和谐的公司
在选择的41家基金企业中,员工股权激励最常见于基金企业,27家基金企业高管或相关负责人认为员工股权激励是最现实的方法,所占比例达到65.85%。 6月1日,新基金法的实施也为基金企业员工的股权激励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基金法允许管理者持有基金企业的股权,同时取消了5%以下股东变更的批准。
仅次于员工股权的激励措施是营造规范、诚信、创新、和谐的公司文化,20家基金企业占48.78%。 其次股票适当分散,15家基金企业选择,比达到36.59%。
另外,独立董事发挥作用,上市也是由多家基金公司选择的。 8家基金企业选择独立董事发挥作用,比达19.51%的6家基金企业选择上市,借助上市后成为公用企业的力量,完善了企业治理结构,比达14.63%。
原文链接: epaper.stcn/paper/zqsb/html/- 06/03 /内容_ 475195
标题:“42家受访基金企业近六成称股东或董事长过度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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