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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买的比特币因为交易网站关闭了,网站应不应该赔偿客户? 7月18日,杭州网络法院第二次网络公开开庭审理比特币网络产权侵权责任纠纷,并在法庭上做出判决。 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上海某科技企业和淘宝企业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杭州网络法院首例“比特币纠纷案”宣判 认定比特币虚拟财产地位”

杭州互联网法院还指出,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不具备作为货币的正当性,但应肯定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其相应产生的财产权益。

事件的纠纷来源于五年前的交易。 年5月7日,原告吴某通过案件外人黄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铺购买商品“符合fxbtc充值卡¥497.5元()信用卡,普通顾客也可以购买)”,支付货款500元,该交易订单当天发货、领取 上述店铺被标记为比特币交易平台( fxbtc )官方店铺。 之后原告吴某又于年11月30日向上述店铺的支付宝( Alipay )账号支付了共计19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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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2日,“fxbtc”媒体发布《停运公告》,报道了该月中旬多家媒体关闭上述网站、客户拉不出来等情况。 原告声称,根据上述支付19920元当天比特币价格推算,上述款项是用于向被告上海某企业购买2.69个比特币,该企业在网站关闭时未向原告提出任何提示的不作为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淘宝企业没有履行审查义务,原告想在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购买禁止交易的商品,两被告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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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中,杭州互联网法院指出案件外人黄氏店铺及其支付宝( Alipay )账户的实际所有者是否与fxbtc网站的经营主体存在同一性,被告上海某科技企业是否为本案侵权行为的实际实施主体,即为案件。

审判结果认为,原告声称本案侵权行为的实际实施主体是被告上海某科技企业,依据不足。

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指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因为原告未能履行举证说明责任。 原告主张购买比特币份额的19920元支付对象确实是被告上海某科技企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说明实际获得相应比特币份额的其支付在19920元前双方是如何约定权利义务的, 对于支付后是否取得了fxbtc网站的充值代码、上述款项是否实际在fxbtc网站充值、是否有对应的fxbtc网站账户等,法院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上海某科技企业存在侵权行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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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的另一大焦点是比特币是否具备价值性、稀缺性、支配性,是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对此,杭州网络法院指出,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对象应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的地位。 《民法总则》中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我国法律法规对网络环境中生成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属性没有确定的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了否定“虚拟货币”货币法律地位的文件,但并未否定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也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该是特定的虚拟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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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产的构成要件来看,首先,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 比特币通过“矿工”“挖矿”的生成过程以及劳动产品的获取,凝聚着人类抽象的劳动力,以金钱为对价进行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对应所有者在实际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招聘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具备财产稀缺性,其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供给受限,难以作为资源获取,无法随意获取最后,比特币具备财产排他性和支配性,作为财产具有确定的边界、拷贝,被转让、分离、获取, 综上所述,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满足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不具有作为货币的正当性,但应该对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其相应产生的财产权益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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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进一步表示,当事人在进行投资理财活动时要注意金融风险的防控、合理投资,在进行商业行为时,要观察审查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保留交易证据,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维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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