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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报道,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游客购物出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游客购物出境退税工作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境外游客购物出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1号)的有关规定,就境外游客购物出境退税政策的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查后备案。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黑龙江省自2016年8月1日起,将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根据 ,出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游客在出境口岸出境时,通过退税店购买商品返还增值税的政策。 在中国境内183天内继续居住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可以申请退税,但需要同一境外游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购物金额达到出发点,同时按规定取得退税申请书等退税凭证; 退税产品尚未生效或欠费; 出境日在购买退税物品90天以内; 购买的退税物品由海外旅行者本人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等条件。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黑龙江省自2016年8月1日起,将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从 年开始,中国开始在海南试行出境退税政策。 年8月,中国国务院发表《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研究境外游客购物出境退税政策。

从 年1月开始,财政部将境外游客购物出境退税政策的实施范围从海南省扩大到了符合全国条件的地区。 目前,该政策正在北京、上海、天津、厦门、辽宁、安徽、福建、海南等省市实施。 年4月,沈阳成为东北三省第一个实施境外游客购物离境税退税政策的城市。

标题:“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黑龙江省自2016年8月1日起,将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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