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朱宝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7日公布了撰改后的《开放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称《费用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根据自身的服务确定了可以差异化地收钱。 另外,为了避免短期交易投资者频繁交易损害长期持有人的利益,对持续持有期不满6个月的回购行为强制征收一定比例的赎金。
消息人士表示,经过1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开放式基金的销售费用涵盖申(认)购置费、赎金、转换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和顾客服务费(手续费)等多种类型,并 但是,随着市场创新的迅速发展,目前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的价格体系、汇率水平、销售机构盈利模式等方面逐渐出现了影响市场化竞争的问题。
为此,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领域协会、市场主体等机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形成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改革思路和具体措施。
一是确定《费用规定》的适用范围。 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从去年6月1日正式实施,基金的含义和范围比以前有所扩展。 在此基础上,将《费用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募集。
二是促进市场化,形成差别化销售汇率的机制。 基金管理企业在产品设计时可以自主使用多种收款模式和收款水平,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服务差异化收款,鼓励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市场化竞争。
三是丰富基金销售费用的征收方法。 目前,在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收款基金种类,允许各类基金使用该收款方法。
四是征收惩罚性赎金,鼓励长时间投资。 为了避免短期交易投资者频繁交易损害长期持有人的利益,对持续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回购行为强制征收一定比例的赎金,并将其费用按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 考虑到不同基金交易的特点和收益特点,强制性惩罚性赎金规定只适用于除etf基金、lof基金、评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财科技商品基金等以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 这个调整增加了短期投资者的交易价格,但增加的价格主要用于补偿基金的财产,是长期投资者权益的比较有效的保护。
五、取消基金经理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合同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和基金经理签订销售合同,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当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新闻发言人表示,《暂行规定》的出台,是证监会与保监会进行监管合作的重要成果,不仅体现了证券监管委员会一贯重视扩大基金销售渠道,鼓励越来越多类型的机构参与基金销售工作的构想,也体现了保监会为保险业服务的思路。
《暂行规定》有助于确定保险机构参与基金销售工作的具体监管要求,以及两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分工,规范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活动,以满足投资者日益多元化的金融诉求。
情报人员还表示,《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保监会之间的监管合作进入了新阶段。 两部门实务要点将制定业务规则纳入保险机构基金销售活动日常行为监管,两部门和派出机构密切配合,定期进行信息表达和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监管新闻交流,共同保障保险机构基金销售活动的规范秩序,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信息发言人还介绍了证券公司申请公募基金牌照的流程。 他表示,与目前公募基金设立审核流程相比,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简化了证券企业申请公募基金牌照的做法。 一是机构部等部门对证券企业实施现场检查,二是机构部对申请人出具相应的监管意见,三是申请人根据机构部出具的意见和现场检查结果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申请,四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尽快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企业
标题:“证监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差异化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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