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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晤士报记者郑晓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办法》。 《试行办法》确定了保险企业、保险集团(控股)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和其他保险机构在内的基金管理企业向保险机构申请投资设立。

“保险机构设基金企业试点办法发布 实行强制信披制度”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言人表示,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扩大了基金管理企业主要股东的范围,不再局限于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财产管理等金融机构。 为了支持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企业,充实机构投资者队伍,促进领域竞争,推动基金领域进一步快速发展,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监会就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企业的试点工作进行了充分的信息表述,共同起草《试点办法》,共同商定试点工作安排

“保险机构设基金企业试点办法发布 实行强制信披制度”

《试行办法》分为总则、申请手续、风险控制、监管和附则五章,共21条,首要规定了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企业的申请手续、风险控制要求、监管合作和信息表达机制等。

在申请手续方面,申请投资设立基金管理企业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保监会关于股权投资的规定。 保监会从防范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的角度,审查保险机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资格,并依法出具保险机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监管意见。 然后,保险机构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设立基金管理企业的申请文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保险机构设基金企业试点办法发布 实行强制信披制度”

在风险控制方面,《试行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和基金管理企业严格按照“法人分工”大致保证基金管理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托管独立、独立决策、交易独立、会计独立。 运营还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进行实务分离、人员分离、场所分离、账本分离,防范经营运营风险。

“保险机构设基金企业试点办法发布 实行强制信披制度”

《试行办法》还要求规范保险机构及其设立基金管理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融资、市场交易等方面制定确定规定,实行强制报道披露制度,严禁利益输送行为。

在监管方面,上述信息新闻工作者表示,“证券监管委员会和保监会将建立跨领域的监管合作和新闻共享机制,切实保障监管的比较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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