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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观点
近日,银监会着手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办法》,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与商业银行的财科技商品投资范围相比,有一种主张是,只允许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同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国内上市公司公开或私下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益权,也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 我认为这样笼统地限定是不科学的,不合适。
在目前的分工监管模式下,银行理财产品本质上是基金。 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这类产品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公开上市股票、非上市股票是非常正常的方法。 基于当前财富技术商品市场的暴露问题,调整监管规则,完善监管规则,提高风险防范水平,是理所当然和必要的。 但是,一律禁止这种投资模式是倒退的,不仅会带来新的风险,还会继续发酵旧的风险。
新风险是指,现有的银行理财产品中,多数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公开上市股票、非上市股票,是否被要求出售已经持有的目标。 新老财科技商品如何实现新老画断,何时画断? 股市会不稳定吗? 传统风险是大量储蓄资金沉睡在商业银行,银行支付的价格高,通过贷款渠道投资实体经济的效率低。 然后,各种融资平台与银行合作,提高放贷的价格,玩钱生钱的游戏。 长期以来,银行持续累积经营风险,同时不利于实体经济的杠杆作用,直接带动融资市场的扩张空谈资。 不要忘记,大国迅速发展的经验表明,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的股市能够为实体经济提供巨大的融资和机制支持。
最近发表的《中共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试点金融机构依法持有公司股权,使金融与实体经济更好地有机结合,相互推进,良性快速发展。 明明金融机构拥有公司所有权就可以考试,为什么要停止财科技商品投资公司的所有权呢? 很明显,我们要做的是规范这些基金投资公司的所有权,不是轻易禁止。
笔者认为,达到23.50万亿元的银行理财产品(截至年末)虽然不大,但也不小,方向是引导进入积极健康的快速发展轨道,帮助实体经济快速发展,抢占管网,割据 其实,银行理财产品的优缺点很清楚。 核心问题是混业监管机制非常缺失。 必须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跨行业监管的体制机制。
从银行方面来说,可以优化准入机制。 例如,要求在发行财富科技商品的银行设置门槛,具备一定的资产条件、风控机制; 要求顾客为理财商品设置门槛,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和投资资格。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在这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值得充分肯定。 该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禁止商业银行发行评级财产技术商品,银行需要提取财产技术商品风险准备金,商业银行每种财产技术商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财产技术商品净资产的140%等。 这些风险防控措施基于过去的实践,具有可比性,为下一步行业间的快速发展留出了空之间。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步伐加快。 当务之急是继续保持这种势头,不要逆水行舟。 理财业务的高速发展是商业银行转型的巨大机遇,而不是相反。 在快速发展和变革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一定的风险,如何解决风险考验监管者的智慧。
认为要解决银行理财业务的潜在风险,关键是落实风险承担主体,强化发行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 银行为了自主防控风险,完善机制,监管者应该将工作重点放在事件中、事件后的监管上。 完善监管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但要调整监管规则,就必须进行预期的监管。 银监会昨日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办法》,旨在推进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可持续、快速发展,较为有效地防范风险。 我们希望在这个方法出现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风险控制和业务快速发展的平衡,努力实现预期的管理。
标题:“董少鹏:“一刀切”禁止理财产品 投资股市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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