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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北京10月2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通知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职工信访工作的责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及时实地处理信访问题,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的派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

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快速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大大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法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谁负责

第二章责任副本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报告,分析信访形势,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上保证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 必须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信访从业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任,其他成员根据就业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指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要阅读群众来信和网上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解决疑难杂症的信访问题。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来信投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解决。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并督促下级部门和机关依法及时、当地处理信访问题。

第六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本地区信访问题的预防和解决中负有主体责任,加强矛盾纠纷排除和信访风险防范预警,对照具体问题确定责任归属,并依法及时、协调现场处理

第七条各级信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信访分离制度协调信访的受理、移交、转发和监督执行的几个事项,解决重要信访问题,分析信访情况,改进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信访从业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解决信访若干事项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公正工作,廉洁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鉴定审查

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就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的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题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要依法及时、当地处理信访问题为指导,建立信访工作审评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评标准和指标体系,不定期审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情况 考核结果可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信访从业责任制实施办法》”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调查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的意见,了解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

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对业务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通报表彰; 对问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实务指导,督促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文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h/) )一)因决策失误、业务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发生信访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提交、转发、监督处理信访部分事项,或者未落实信访部分事项解决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h )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要处理的群众合理合法的需要消极应对、推卸责任,或者对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了党和集体的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问或信访的负面舆论处理不充分,造成事态扩大、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业务改进、完善的政策和处置等建议重视不够,缺乏执行力,问题长时间得不到处理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职的情况。

对前款规定相关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的首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负有首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实务的班子其他成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定或者行为提出确定的反对意见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有关个人责任由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由领导班子第一负责人和直接主管负责人负责指导。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信访从业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训诫、组织调解或者组织解决、纪律处分的方法进行。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法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并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解决。

第十三条具有本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况,情节较轻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向相关负责人通报,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接到通报未按期实现改善目标或者具有本法第十一条列举的情况,危害严重、影响严重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训诫相关负责人,限期督促改善。 另外,取消本地区、部门和机关本年度综合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接受解释学习后未按期完成改进目标,或者有本法第十一条列举的情况,并且危害特别严重和影响特别严重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停职检查、职务调整、辞职命令、降级、免职等组织

第十六条对因信访工作失职而失职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实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解释。

第 条本法自去年10月8日起施行。 迄今公布的信访工作责任制相关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依照本法执行。

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信访从业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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