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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援公司将制定大而新的规则
扩大合并重组递延纳税范围
曾金华记者
本报讯北京1月8日,记者曾金华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联合发布两项通知,扩大重组特殊性税务解决适用范围,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递延纳税政策,进一步支持公司并购重组,优化公司快速发展环境。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表示,公司重组的公司所得税政策分为常规税务解决和特殊税务解决两种,常规税务解决应当在重组交易发生时纳税,特殊税务解决可以递延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解决公司重组业务公司所得税的规定,现行的重组所得税政策对公司并购重组和产业结构优化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司并购重组的步伐加快,公司重组的所得税政策体系也需要不断完善。 年3月发表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公司合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确定修改完全合并重组公司所得税特殊税务解决的政策。
根据这两个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公司重组解决公司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适用特殊税务解决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的股权或资产比例由75%以上调整为50%以上。
新政策还确定,对集团内100%直接管理的居民公司之间根据账面价值转移股权或资产的行为,给予特殊的税务解决待遇,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所得。 这将大幅降低集团内部交易的税收价格,促进公司的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
新政策还可以宣传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适用于全国,确定居民公司通过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5年内递延缴纳公司所得税,鼓励公司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行为,缓解公司纳税负担。
两部门表示,上述政策自年1月1日起执行,对通知发出前未决的公司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规定的可以按通知执行。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支持公司并购重组的两个文件发行非常及时,将在“新常态”下为公司并购重组带来重大效益,为公司做大做强、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
标题:“财政再出新规 兼并重组递延纳税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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