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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隆地产有限企业(本企业)董事局)据此宣布,袁伟良将从本企业的非执行董事调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开始生效。 恒隆地产有限企业(本企业)董事局)据此宣布,袁伟良将从本企业的非执行董事调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开始生效。

“恒隆地产:董事之调任”

袁先生现年六十四岁,于二十一年三月被任命为本企业非执行董事。 他于一九七八年加入恒隆,一九八六年出任本企业执行董事,并于一九九二年被任命为本企业及恒隆集团有限企业(恒隆集团、本企业的最终控股企业,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制企业(联交所)上市的%董事总经理,至二零一零年七月退休为止 袁先生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是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高级会员。

“恒隆地产:董事之调任”

除上述披露外,袁在过去3年内未担任任何其他上市公用企业董事职务,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无任何关系。

在本公告日,袁持有根据证券和期货条例第xv部的规定,可以购买本企业二千四百三十二万股的期权权益(本公告日本企业已发行股票总数的百分之零点五)。 这些股票期权是在袁辞职前作为本企业员工工作的时候,以及当时按照本企业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7章设立的股票期权计划授权的。 袁氏与本公司在一年内终止的,没有签订赔偿(法定赔偿除外)的服务合同。 根据本企业组织章程细则和上市规则所载的《公司治理规范》,袁先生最少每三年在本企业股东周年大会上轮休,接受本企业股东遴选连任。 他每年可以从本公司获得港币六十五万元的董事袍金(金额须由董事局根据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的权力随时审查)。 袍金乃是由他为董事局服务的职责和责任决定的。

“恒隆地产:董事之调任”

袁确认,除在调任本企业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前担任非执行董事外,还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关于独立性判断的所有要素。 袁先生卸任董事总经理已有4年以上的冷却期,并且自他被任命为非执行董事以来,在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中没有任何行政或管理职务。 此外,除履行非执行董事职责外,袁未与本公司或恒隆集团进行业务联系。 董事局对袁氏的独立性进行检查,每年进行判断。 本企业认为袁符合上市规则独立标准的规定。

“恒隆地产:董事之调任”

除上述披露外,没有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应当披露的资料,也不知道需要提请本公司股东观察袁氏的调任情况。

接受董事局的命令

企业秘书

蔡碧林

香港,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本公布日,本企业董事局包括以下董事

执行董事:陈启宗、陈南禄、何孝昌

非执行董事:陈嘉正博士

独立董事:殷尚贤、夏佳理、郑汉钧博士、陈乐怡、廖柏伟教授、

何辉和袁伟良

标题:“恒隆地产:董事之调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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