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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的需要,企业及全资子公司成都深长城房地产有限企业与万载县银河湾贸易有限企业及四川信托有限企业于年11月6日签订了《框架协议书》。 一、担保情况概述
由于需要收购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成都银河湾),企业及全资子公司成都深长城房地产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成都企业和万载县银河湾贸易有限企业)、四川信托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四川信托),于年11月6日签订《框架协议书》,
根据协议约定,企业拟与四川信托签订担保合同,成都银河湾于年3月26日与四川信托签订的号码为scxt(jxt )字第15号-12号的《支付协议》,以及拟签订的《scxt(jxt )字第15号-12号支付协议的补充协议。
该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为: (1)经股东企业大会批准)2)成都企业持有的1%股权和99%股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最晚将于年12月31日完成。 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该担保必须经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成立于2009年10月,目前注册地点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益街38号理想中心4栋1层。 法定代表人赵伟平,注册资本3亿元,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以上项目凭资质许可证从事经营)。
担保生效时成都银河湾企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普通合伙)审定,截至去年9月30日,该企业总资产为12.3亿元。
三、担保合同的第一复印件
为了确保成都银河湾2009年3月26日与四川信托签署的编号为scxt(jxt )字第15号-12号的《支付协定》和拟签订的《scxt》字第15号-12号支付协定的补充协定》的履行,企业同意向四川信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支付协议》下,成都银河湾应向四川信托支付股份转让价款2.97亿元、股东借款5.03亿元及资金占用费。
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以及债务人成都银河湾企业违反主合同发生的处罚、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支付给四川信托方面的其他价款(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手续费、通信费、杂费等)以及债权的实现、抵押权利的实现
保修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后。
四、董事会的意见
该担保未提交企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五、企业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09年10月31日,企业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56,345万元,占企业年核定上市公司所属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83.58%。 企业没有逾期担保和诉讼相关担保。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标题:“中洲控股:关于为成都市银河湾企业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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