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快速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14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内居民境外融资和归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拓宽资金流失渠道,放宽境外融资资金录用限制。

通知中规定,放宽境外融资资金的录用限制,取消“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红利和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当在获得之日起180天内转回境内”的强制性筹资规定,允许境外融资和其他相关资金暂缓录用境外。

在拓宽资金流失渠道方面,通知允许境内居民为境外特殊目的企业设立和境外营运资金等购买汇款,境内公司解除特殊目的企业境外汇款的限制。

通知在简化管理环节、简化业务资料方面作出了相应的安排。 调整境外特殊目的企业登记范围,只登记境内居民直接设立或管理的境外特殊目的企业,包括取消原有境外特殊目的企业的设立登记、融资登记、融资变更登记等手续; 对境内居民个人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只要求提供标准化、模式化的申请书、资金合法性承诺、身份说明及相关真实性说明资料。

“外汇局放宽境外融资资金采用限制”

通知所称“特殊目的企业”,是指境内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体)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合法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资产或者权益,或者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者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者间接管理的境外公司。

标题:“外汇局放宽境外融资资金采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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