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草案规定,采用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公司名称中的字号,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 最近,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南振中委员提出,互联网域名和网站名称应与公司名称一样纳入该条的调整范围。
南振中表示,目前“附近品牌”现象十分严重,对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不仅有被采用为公司名称中的字号的现象,也有被采用为网络域名、网站名称的现象,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建议在“作为公司名称中的字号”之后添加“域名和网站名称”。
草案第十五条只将“公告期内可以对初审商标提出异议的任何人”的权利调整为“商标的在先特权者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 南振中认为,这一修改削弱了社会公众对用欺诈手段或非法手段注册商标行为的监督。 建议增加“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社会公众可以对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商标局异议”的规定。
标题:“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禁止将他人商标作为网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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