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9日发布通知,将从去年1月1日起取消金融机构对银行间外国汇市的事先准入许可。

通知指出,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经即期结算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符合银行间外国汇市相关业务技术规范的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国汇市会员,并相应开展人民币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 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银行间外国汇市预入市资格许可。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海外汇交易中心申报本机构在银行间外国汇市进行人民币外汇即期和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进入外汇市场不需事前准入许可”

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国汇市开展人民币外汇交易时,根据对冲交易代理人和自身结汇业务风险、在结汇综合首付内开展市场和自营交易、从事符合规定的自身套现等需要,制定银行间外国汇市交易、清算、新闻等法规、规章及有关

“金融机构进入外汇市场不需事前准入许可”

经银行领域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企业(含分行),可以在银行间外汇汇市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汇对外汇交易、外汇拆借等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经纪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事先资格许可。 货币经纪企业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必须遵守银行间外国汇市的相关法规、规章。

“金融机构进入外汇市场不需事前准入许可”

通知决定,清理整合法规,废止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国汇市相关的4个外汇管理文件。

标题:“金融机构进入外汇市场不需事前准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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