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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暂行办法》,基金经理必须每月根据基金管理费收入计算风险准备金,计算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 风险准备金达到上季度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利润的1%时,可以中止提取。 风险准备金被采纳后,如果余额低于上季度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1%,基金托管人应继续提取,直至达到上季度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1%。

“基金拟每月计提风险准备金 不低于管理费10%”

基金经理必须每月根据基金管理费收入计算风险准备金,计算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2.5%。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度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可以中止提取。 风险准备金被采纳后,如果余额低于上季度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0.25%,基金托管人应继续提取,直至达到上季度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0.25%。

“基金拟每月计提风险准备金 不低于管理费10%”

《暂行办法》允许基金托管人和托管人自主投资管理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也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委托投资。

在投资运营方面,《暂行办法》提出,风险准备金投资应当遵循分散化投资组合投资的大致情况,事先约定各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等限制。 基金托管人风险准备金可以投资于各类货币市场工具和各类基金,但不得投资于流通受限的金融工具。 自有资产投资部分不得超过风险准备金总额的20%,应当持有风险准备金总额10%以上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

“基金拟每月计提风险准备金 不低于管理费10%”

关于风险准备金的用途,《暂行办法》主要用于弥补资金托管人或托管人违法违规、违反资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给资金财产或资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标题:“基金拟每月计提风险准备金 不低于管理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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