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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和配套规则。 《销售办法》不仅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登记制,还允许符合条件的期货企业、保险机构等参加基金销售业务,并确定了商业银行、证券企业和保险企业等各种基金销售机构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数量。

“基金销售渠道扩容 多元化销售体系已具雏形”

业内人士认为,新基金销售机构的出现,有望带来新的基金销售业务模式和理念,促进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差异化竞争,随着保险机构、期货企业获准从事基金销售,推动我国多元化基金销售结构的形成。

根据此次修订,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登记制,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登记、基金销售机构持续动态监管等几个事项的实施主体调整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遣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不再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遣机构报告分支机构(基地)的消息。

“基金销售渠道扩容 多元化销售体系已具雏形”

据悉,《销售办法》扩大了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推动了符合条件的期货企业、保险机构等参与基金销售工作。 在准入条件方面,《销售办法》对各类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和监管要求进行了基本限制。

根据《销售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中国外资法人银行)、证券企业、期货企业、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登记资格,必须具备健全的管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有财务状况良好的适合基金销售工作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其他设施制定了完整的资金清算程序的基金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和评价基金风险等级的做法体系等9个条件。

“基金销售渠道扩容 多元化销售体系已具雏形”

并且,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各类销售机构还必须满足其他准入要求。 例如,保险企业必须具备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等条件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实际需要支付货币资本。

另外,《销售办法》取消对独立销售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等的限制要求,以应对扩大业务范围参与其他金融销售产品的诉求。 取消只能与基金经理签订销售合同的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的限制,与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基金经理签订销售合同,支持基金办理销售业务。

“基金销售渠道扩容 多元化销售体系已具雏形”

此外,准入门槛得到放宽,在这一点上准入门槛上升。 例如,《销售办法》将证券企业、期货企业未挪用顾客资产/保证金等损害顾客利益行为的时间要求从原来的2年提高到3年。

据悉,《销售办法》将于年6月1日起施行。 与此同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对《销售办法》修订实施后的监管工作安排作了相应的介绍。

一是确定和细化“重大”行政处罚的考核标准。 二是推进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 三是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防止非法销售和销售误解。 监管部门建设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公示销售机构资质、人员、账户等新闻,发挥投资者和社会的广泛监督作用,提高投资者的新闻认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是推进新闻系统建设,实现基金销售监管工作电子化。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基金推广推送资料电子化申报系统,基金管理企业和销售机构通过网上申报的形式实现备案。 五是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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