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618字,读完约9分钟

今天下午,平安证券官方媒体发布《平安证券有限责任企业关于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特别基金的公告》,公告称,出资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特别基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企业担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日常管理和运营,基金规模人民币3亿元, 公告中强调,这是为了充分保护万福生科大学虚假陈述案中受损投资者的利益。

“平安证券出资3亿设立万福生科案投资者好处补偿基金”

此前,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万福生科造假详细情况涉及300多个个人账户,涉及数十个县乡镇,最终获得667卷证据资料。 文案涉及供应商、顾客等一系列财务数据造假,万福生科造假上市后的持续造假,是深入、全面、彻底的。 万福生科全面虚假上市期间,其推荐机构平安证券一直保持“沉默”。

“平安证券出资3亿设立万福生科案投资者好处补偿基金”

年9月,登陆创业板的万福生科( 300268.sz ),于年9月19日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在证券监管委员会调查期间,万福生科公布了自我调查结果,承认自2008年起全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

“平安证券出资3亿设立万福生科案投资者好处补偿基金”

据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企业于200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设立。 该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企业被取消、关闭、破产或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接管、委托经营等强制监管措施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偿还债权人。

“平安证券出资3亿设立万福生科案投资者好处补偿基金”

以下是平安证券有限责任企业关于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公告全文。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企业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关于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公告

重要提示:

(一)设立基金的目的是补偿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因万福生科大学的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

(二)基金采取平安证券先用基金财产偿还相应投资者,然后通过法律途径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连带负责人追偿的“先付后追”办法。

(三)基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的规则和标准,基本明确有利于投资者的资金补偿范围,并在充分补偿的基础上基本明确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基金的补偿范围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一经公告,对平安证券产生约束力,在基金存续期间内不得变更和取消。

(四)此次用设立基金的方法先偿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是为了在司法途径之外,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比较高效便捷的途径,及时获得补偿。

表示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而受到投资损失的该投资者,在接受补偿时,自愿放弃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的责任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不接受补偿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价格和诉讼风险。

(五)投资者在年9月15日前出售万福生科股票或在年3月2日以后购买万福生科股票造成的投资损失不在基金的补偿范围内,请投资者观察投资风险。

(六)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件的负责人买卖万福生科股票所产生的损失不在基金的补偿范围内。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为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要承销商,为切实承担中介机构的责任,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出了“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

“平安证券出资3亿设立万福生科案投资者好处补偿基金”

现将与基金有关的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出资人;

平安证券

(二)基金经理;

同意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称“基金托管人”)接受平安证券的委托,担任基金的托管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基金经理聘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方流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会长郭锋、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黄世忠、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建明等法学、会计学专家、知名财经评论家叶檀(微博)为专家委员会成员

“平安证券出资3亿设立万福生科案投资者好处补偿基金”

基金管理人设立补偿事业组执行基金日常事务。

(三)基金托管银行;

基金管理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银行负责开设基金资金监管专家,独立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完善。

(四)基金规模

基金规模为人民币【叁亿】元。

平安证券在本公告刊登前向代管银行开设的基金资金监管专家支付了人民币【叁亿】的全额本金。

(五)基金的设立

基金自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设立。

(六)基金的存续期间

基金存续期为设立之日起2个月,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基金运营的现实情况延长基金存续期,但最晚不超过年12月31日。

基金存续期满后,基金经理邀请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审计,组织清算,剩余财产返还平安证券。

二、基金的补偿范围

投资者对万福生科股票交易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基金的补偿范围:

(一)自年9月14日起,至年9月15日购买万福生科股票,并于年9月15日以后继续出售或持有万福生科股票而发生损失的。

)二)自年9月14日起,至年10月26日购买万福生科股票,并于年10月26日以后继续出售或持有万福生科股票而发生损失的。

(三)自年9月14日起,至年3月2日购买万福生科股票,并于年3月2日以后继续出售或持有万福生科股票而发生损失的。

并且,在符合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况时,计算各种情况下的补偿金额,根据有利于投资者的大致情况明确最终的补偿金额。

证明:

(一)年9月14日)万福生科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证书》之日,为万福生科招股证书虚假陈述的实施日。

年9月15日)万福生科发布《立案调查公告》日;

(三)年10月26日)万福生科发表《关于披露重要新闻补充和订正全年新闻的公告》之日,是全年新闻虚假陈述的更正日。

)年3月2日)万福生科发布《关于披露重大若干事项和复制股票的公告》日,是万福生科大学2008年至2008年定期报告虚假陈述的曝光日。

三、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基金补偿的金额以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基金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各相应投资者的补偿额:

补偿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

投资者持股期间根据股东身份获得的利润包括分红、红股、公积金增资获得的股份、投资者持股期间出资认购的配股、增发股、配股,不属于其补偿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计算投资差额的损失;

1、明确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期

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被揭露或者更正后,投资者应当补偿的金额限定在虚假陈述的损失范围内,为明确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限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在万福生科大学虚假陈述案中,自曝光日或更正日起,万福生科股票累计成交量(不包括大宗交易成交量)达到万福生科股票所有可流通部分100%的日期为基准日。 已经被除权的股票,成交数进行复权计算。

2、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

投资者在揭阳日或更正日以后,基准日和以前卖出万福生科股票的,其投资差额的损失按买入均价与实际卖出均价之差乘以投资者持有的万福生科股票数量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基准日以后继续出售或持有万福生科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为:买入均价与揭阳日或更正日至基准日之间各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之差乘以投资者持有的万福生科股票数量。

证明:

(一)没有投资差额损失的,不计算补偿。

(2)在明确投资者投资差额的损失时使用先入先出法。 也就是说,假设先买入的股票首先卖出,卖出价格以先买入的股票的价格明确。

(三)对已经除权的股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进行股票价格和数量的复权计算。

(二)计算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按3‰的佣金率、1‰的印花税税率计算。

(三)计算资金利息

前述(一)、( )二)部分的资金利息,截至万福生科股票出售日或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支付补偿的基本流程和咨询、联系方法

基金支付补偿的基本流程和基金的咨询、联系方法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发布补偿金额比较有效的确认指令,即自愿放弃接受补偿、与平安证券和解、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的责任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五、后续公告

投资者应当密切注意基金稍后发布的关于基金补偿支付具体流程和操作要求的持续提示公告,按照公告的提示操作,以免因未能在公告所述期限内比较有效地实施操作而造成不利后果。

六、支持、合作和责任承担

基金存续期间,平安证券承诺在不参与基金独立运营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基金托管人和补偿事业集团开展业务,尽可能为基金运营提供便利和协助,督促基金托管人和补偿事业集团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高效的服务,并对基金运营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平安证券出资3亿设立万福生科案投资者好处补偿基金”

七、权利声明

平安证券对超过自身应承担责任部分支付的补偿额,通过法律途径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件的主要责任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并对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件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在这里公告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企业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

标题:“平安证券出资3亿设立万福生科案投资者好处补偿基金”

地址:http://www.laszt.com/lhxinwen/12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