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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所谓的紧急采购,但这种紧急采购理论上的紧急采购概念相差甚远,可以说是严重错位的紧急采购。 紧急采购是指为救灾、战争状态、应对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满足特殊任务而进行的采购活动。 另一方面,在一些政府采购活动中,紧急采购是领导和采购者手中的王牌。 规定的采购期限违背其意愿时,他们借口采购任务紧急,要求“紧急采购”,采购流程混乱,采购新闻不对称,采购质量杂乱,公平竞争大致受到严重挑战

“错位的应急采购及其危害性”

一、偏离的紧急采购形成原因

政府采购是计划性和手续性的有机统一,如果没有计划,就会影响手续的正常操作,同样缺乏比较有效的手续,计划性也如空所言。 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者对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特别是对采购流程漠不关心,采购意愿随机性强,长官意识强烈,甚至对政府采购行为有误解,只追求片面的采购效率,不省去采购决策阶段浪费的许多时间,采购者为了满足自身诉求向采购部门施加压力 采购计划审查部门对采购人员提出的苛刻要求难以在短时间内掌握确凿证据,影响招投标的责任无法承受。 因此,往往满足购买者单方面的诉求,但在购买执行机构接管购买任务时,购买者的购买决定长期无法做出。 因为,市场调查不够,倾听单个供应商的技术要求,歧视性的采购诉求导致新闻混乱,给采购中心的运营带来了困难。 由于采购方的原因,基于所谓的紧急采购进一步压缩了采购时间,不排除采购方故意报复、肆意妄为的情绪,总是按照自己的行政意愿“左右”采购中心依法开展的业务。

“错位的应急采购及其危害性”

二、紧急采购的危害性

1、打击政府采购制度。 采购者计划的“随意性”、完成期限的“即时性”,使政府采购事业陷入捉襟见肘的状态,政府采购的手续基本被践踏,政府采购的公正严谨的形象受到挑战。 由于采购项目的随意性,满足应急预案要求,将进一步助长他们不规范操作的私心,进一步轻视政府采购制度,采购法的权威性和完备性受到挑战。

“错位的应急采购及其危害性”

2、新闻不对称,违背公平竞争,这是大体情况。 由于对紧急采购期限的严格要求,项目招标公告形同虚设,起不到任何效果。 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只有与买方关系密切的供应商有可能知道投标新闻。 他们可以事先制作标书,事先准备投标活动,但只通过投标公告知道采购新闻的供应商,有时不能投标或申请购买,即使申请也只能投标。

“错位的应急采购及其危害性”

3、结垢出现畸形现象。 考核需要评分方法,但根据购买者意愿制定的评分细则对供货时间和价格等两个变量提出了要求,导致考核工作被动,出现畸形的考核现象,严重违背了采购法的法理学精神。

4、扩大计划发布部门与执行机关之间的矛盾。 采购方应急采购计划应当先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监管部门先行审查采购办法、完成期限、采购方案等,财政部门未按照采购法规定的要求擅自下达不合理采购计划的,例如5天内完成4个竞争性谈判采购。 购买计划只有一张薄纸,完全没有详细的技术参数。 采购中心一定很讨厌这个。 显然监管部门不想得罪人,把巨大矛盾——绣球花扔给了采购中心,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惹怒的是广大未知情况的潜在投标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 被激怒的采购人表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本来有责任规范监督政府采购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生放任、同流合污事件时,将加深政府采购监督和执行两部门

“错位的应急采购及其危害性”

三、如何控制错位应急采购

我们认为,要有效管理紧急采购行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在经济全球化、新闻网络化的现代社会,民主与法制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时代潮流突飞猛进,改革开放形势大好。 在服务型政府理念普遍推进的大环境下,各级政府如何克服封建残余意识,肃清官本位思想,不仅是经济建设战线的迫切需要,也是政府采购环境建设的客观要求。 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大力推动下,在广泛的购买者法学用法形成气候后,紧急购买行为能够得到比较有效的控制。

“错位的应急采购及其危害性”

二是强调采购预算和计划性。 可以说采购方应财政部门的要求,形成年度季度月度采购计划是减少紧急采购的根本步骤。 因为采购项目的计划性是科学确定的前提条件。 各采购机构只有严格按照采购预算执行采购诉求,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全面提高政府采购规模。

“错位的应急采购及其危害性”

三是严格遵循采购方法的适用条件。 依法办事,必须做到上不唯下,权不唯下,情不唯下,公平无私,杜绝采购人员恣意应急采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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