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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通知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履行司法人员基于保护法的法定职责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国家治理若干重大问题的政策决定》的有关要求,建立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务实际,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依法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拒绝妨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入司法活动,参与具体破案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必须全面如实地记录。 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参与司法活动、参与具体破案的相关责任人通报,直至追究责任。

“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任命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的要求。

第四条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 无论法定事由如何,未经法定手续,不得对法官、检察官进行调职、免职、辞职或者降职、解聘等处分。

第五条只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离间法官、检察官:

(一)需要按照规定工作回避的

(二)因干部培养需要,按规定执行干部交流的;

(三)为调整机构或裁减员额而需要调整工作人员的

(四)受到免职、降职等处分,不适合在司法事务岗位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在司法事务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才能将法官、检察官免职:

(一)失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传唤本法院、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更不需要保存原职务的;

(四)考核结果明显不合格;

(五)因健康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业务职责的;

(六)按照规定应当辞职的;

(七)辞职或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工作的;

(九)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只有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才能辞去法官、检察官职务:

(一)年度考核表明,连续两年不合格;

(二)受不了现任实务,也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机构调整或裁减员额需要调整工作人员,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h/)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复工的连续超过十五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检察官的法定义务,接受教育不修改的;

(六)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公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才能对法官、检察官给予降级、解聘处分:

(一)违反党纪,被撤销党内职务和受到以上处分的;

(二)违反审判、检察纪律,情节严重的;

(三)有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应当降级、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对法官、检察官进行撤职、免职、辞职或者降级、解聘等处分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和管理权限办理。 决策应当书面通知法官、检察官,并列明决策的理由和依据。

法官、检察官对调职、免职、辞职或者降级、解聘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复核,提出申诉、重新申诉。 法官、检察官不因申请复议、复核或者申诉、重新申诉而加重处罚。

第十条审查法官、检察官案件质量,评价工作绩效,必须公平公正,符合司法规则。 对法官、检察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年度考核,不得超过其法定职责和职业道德要求。 审查的方法和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地方可以结合实际适当调整。 不得以案件数量排名、垫底淘汰、受理访问不力等做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岗位。

“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第十一条法官、检察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引起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案件责任。

第十二条留下案件处理及相关审查、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全过程的痕迹。 法官、检察官遵循司法责任制,对审判、检察职责认定的事实证据、发表的意见、决定负责。 上级、机关负责人、审判委员会或者检察委员会等根据职权变更法官、检察官决定的,法官、检察官对结果不承担责任。 但是,法官、检察官故意隐瞒或者因有重大过失而遗漏重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其他虚假情况,致使该决定有误的除外。

“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第十三条调查验证在对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举报、控告、申诉过程中,该法官、检察官有知情、申辩、举证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和证明是否录用该法官、检察官的陈述、申辩和举证。

第十四条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经非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追究案件责任。 法官、检察官违反党的纪律、审判、检察纪律、治安和刑事法律,必须追究错误案件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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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审议和听证法官、检察官的误判责任案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附属机关应当派员向该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通报该法官、检察官的违纪事实以及拟解决的意见、依据。 该法官、检察官有权陈述、申辩。 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建议根据已明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给予不负责任、免责或惩戒处分。

“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第十五条法官、检察官依法执行职务,以虚假举报、诬告、利用新闻网络等方式受到侮辱诽谤,名誉受损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明事实,明确无误。

第十六条有关机关对法官、检察官作出错误解决的,应当恢复被解决人的职务和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依法追究申冤的责任。 法官、检察官接受调查暂缓晋升,有关部门认定不应当追究法律或者纪律责任的,晋升时间自暂缓之日起计算。

“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第十七条对阻碍司法活动,以威胁、报复、陷害、侮辱、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以威胁、骚扰、跟踪、攻击谩骂、财物损坏等其他方式干扰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自由和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警察后及时向警察自首,并予以比较有效的制止。 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果断处置,严格处罚。 对实施暴力行为威胁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性拘留措施,必要时可以送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较高的案件,应当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出庭保护,禁止与特定人员接触,采取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也可以对法官、检察官的近亲属采取隐匿身份的保护措施。

“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办理危险性高的其他案件时,经司法人员本人申请,可以对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采取上述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司法人员的个人新闻受法律保护。 侵犯司法人员人格尊严,泄露依法不宜公开的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消息的,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20条依法保障法官、检察官的休息权和休假权。 法官、检察官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必须补休的,不能补休的,应当在分配绩效考核奖金时取得平衡。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保障办法,完全扶助优惠办法,为法官、检察官的人身、财产、医疗等权益提供与其职业风险相适应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或者直接负责人因玩忽职守、欺骗、故意拖延或者滥用职权,给依法履行职务的司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给予惩戒。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人员有权提出控告,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应当给予惩戒: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介入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

(二)法官、检察官要求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的;

(三)违反本规定,对法官、检察官作出调动、免职、辞职或者降级、解聘等处分的;

(四)对司法人员没有依法职务保障的需要的

(五)侵犯司法人员控告或者申诉的权利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法官、检察官法定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承担事务处理职责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

第二十五条军事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军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央政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年7月21日起施行。

标题:“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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