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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昨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试行沪港股市交易互通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共十四条,自印刷分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香港中央结算企业在国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开设了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沪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香港中央结算企业融资额度不得超过当天沪股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

“央行证监会规范沪港通资金流动设14条“军规””

通知指出,为顺利实施沪港通试点,规范相关资金流向,香港中央结算企业开设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汇到沪股通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对风险管理资金、应对税费、应对费用。 接受上海股市证券交易的认购资金、现金股利等企业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发生利息和返还的风险管理资金的上海股票交易结算中必须融入的资金,以及为偿还其融资而汇入的本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央行证监会规范沪港通资金流动设14条“军规””

人民币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支付股通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支付风险管理资金、支付税金和费用的上海股市证券交易的应收协议资金、现金股利等企业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发生利息和返还的风险管理资金的沪股通证券交易结算所融资金的本金

“央行证监会规范沪港通资金流动设14条“军规””

通知指出,香港中央结算企业开立的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香港中央结算企业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不能从香港汇出沪股结算资金时,可以从国内开户银行编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 香港中央结算企业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天沪股通结算所需的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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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可根据有关规定在香港的银行开设香港股通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香港股通相关业务资金的往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不能从国内汇出香港股票的结算资金时,可以从香港开户银行汇出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天港股公开结算所需的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

“央行证监会规范沪港通资金流动设14条“军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或其子公司可以在国内银行开设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港股通业务相关业务资金的往来。

人民币股通专用存款账户收入范围包括征收港股通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风险管理资金、税款和费用支付港股通证券交易应收协议资金、现金股利等企业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发生利息和返还风险管理资金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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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汇出港股通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风险管理资金、税款和费用的支付结算参与者的港股通证券交易的应收协议、现金股利等企业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发生利息和返还的风险管理资金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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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和香港中央结算企业境内开户银行分别向人民币跨境结算新闻管理系统提交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户新闻、资金收支新闻,并于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上述新闻摘要报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和香港中央结算企业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沪港通相关资金新闻。 包括账户资金的接收和账户融资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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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开立、关闭香港股东通银行结算账户,变更香港股东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的,应当在3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和香港中央结算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采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资金转账,同时配合开户银行做好流动性管理工作,比较有效地防范资金结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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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和香港中央结算企业境内开户银行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反避税等义务,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跨境资金监管工作。 中央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子公司监督管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香港中央结算企业及其境内开户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转账和报送报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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