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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近三年来,市场操纵事件的数量有所增加。 其中,虚假申报拆迁型操作备受监管部门关注,相关负责人受到相应处罚。
误解其他投资者
以苏颜翔操纵市场的事件为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测发现的线索,年3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苏颜翔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事件进行了立案调查。 年1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苏颜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从年7月到年5月,苏颜翔将控制聘用“苏颜翔”、“苏某明”、“严某生”三人账户。 前期建仓后,在开场竞争阶段收集虚假申报拆迁单,然后反向出售。 在盘中连续竞争阶段经常采用小额收购申报成交,大额收购虚假申报后,通过快速撤销权等方法抬高股价,引导其他投资者跟进,抬高股价,其他投资者逆向大宗抛售等方法进行虚假申报操作,
苏颜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不得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没收苏颜翔违法所得3,805,783.71元,并处3,805,783.71元罚款。
在本案中,苏颜翔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和拆迁,是典型的短线圈操纵行为,这种行为误导了其他投资者对股票交易价格和供求关系的评价,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
“不知道违反性”不是理由
苏颜翔声称不知道相关操作的违规性,要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适当的处罚。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2007年以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曝光了多起虚假陈述拆迁备案操作案件,并确定指出了这种交易方法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公布的处罚例子有周建明案〔证监罚字〔2007〕35号〕、张建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15号〕、卢道军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37号〕、莫建军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
关于撤回虚假申报操作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3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年5月发布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均确定将相关重大情况纳入刑事追诉责任范围。 因为,“不知道相关操作的违反性”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理由。
苏颜翔还对每件操作行为的违法所得计算方法提出异议。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其认定的单一操作利润额是构成操作日出售该股的利润额,而不是当事人账户组交易该股的整体利润情况,相关计算方法没有不当之处。
标题:“虚假申报撤单操纵市场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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