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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工信部起草的《通信短消息服务管理规定(意见征集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收集发送他人电话号码或者发送邮件未经收件人同意发送商业邮件等活动是违法的。

意见全文中没有提到“垃圾邮件”一词,但记者就“未经本人同意收到的商务邮件是不是垃圾邮件”的问题采访了50名手机顾客,其中9成以上认为这些消息是垃圾邮件。

法律界人士表示,意见稿有了良好的开端,内容配套的处罚措施相对完善,相信对垃圾邮件发送有实质性的威慑作用。

商务邮件成为市场营销的利器

很多人都收到过各种各样的商业邮件。 与诈骗类邮件不同的是,这些新闻并不一定都有诈骗因素,只是商家营销宣传的一种形式。 对需要某种商品的人来说,这可能是值得的。 但是,对很多人来说,这是垃圾邮件。 它们的数量,实质上远远超过欺诈类邮件。

“工信部向垃圾短信开刀:未同意接收 不得发商业”

关于工信部起草的意见书,记者昨天采访了各行业、各年龄段的手机客户。 其中47人认为他们已经厌倦了这种商业邮件,认为这是垃圾邮件。 其他三人说,从不同情况来看,有些新闻是值得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三个人平均负责市场宣传相关的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47人中的一员,受访者刘先生在汽车4s店负责销售业务。 他对记者说,他讨厌这种宣传工作的邮件。 但是他坦言,对自己所属的企业来说,发送这样的新闻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

“工信部向垃圾短信开刀:未同意接收 不得发商业”

“在我们这里买车、试乘的客人通常会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 这些号码保存在我们的系统里,有优惠消息的时候发邮件。 ’刘先生说,我们会在邮件中注明如何取消接收邮件。

根据这次工信部的意见书,在刘先生所属的4s店发送上述商务邮件的行为是违法的。 意见分为7章,共38条,从与违规相关的发送邮件行为、事先批准、事后解决中得知有详细证明。

没有回复就视为不同意接收

记者整理发现,在被认定为违规的部分,意见稿涉及文案的首要内容是:第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使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取的他人电话号码用于销售、共享、交换,或者计入通过上述方法获取的电话号码。

“工信部向垃圾短信开刀:未同意接收 不得发商业”

二是短消息服务向顾客收钱的,短消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收费符合相关通信标准,并提前确定并告知顾客服务复印件、收费标准、取钱方法和退钱方法等; 短新闻服务提供者发送短新闻时,必须一起发送发送源的电话号码或者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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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收件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发送商业短信息; 接收者同意后,如果确定拒绝接收短消息,应当停止其发送; 短新闻服务提供者、短新闻文案提供者要求客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新闻的,应当证明发送短新闻的类型、范围和期限; 客户未回答时,视为不同意接受; 如果客户确定没有拒绝或回复,则不要再次发送副本相同或类似的短消息。

“工信部向垃圾短信开刀:未同意接收 不得发商业”

第四,发布公益性短消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前十项业务向通信管理机关提供短消息发布时间、副本发布、发布范围、发布单位等新闻。

与刘先生所属的4s店相关的如下。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收件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发送商业短信息。 收件人同意后,如果确定拒绝接收短消息,必须停止其发送。

违者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过去手机顾客举报垃圾邮件,大多数都是给某个号码发邮件,注明垃圾邮件的复印件,但没有得到任何反馈,顾客也不知道举报是否得到了解决。 但是,此次意见稿中详细记载了违反规定可能受到的处罚,客户参加反垃圾邮件链时有章可循。

“工信部向垃圾短信开刀:未同意接收 不得发商业”

除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提到的处罚措施外,除包括“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收件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发送商业短信息”等违规行为外,还注明电信管理机关根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警告1万

此外,意见稿还特别对电信管理机构、举报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作出了解决规定,“在短新闻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解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泓律师事务所的张敏新律师表示,意见稿的复印件几乎涵盖了所有定义和解决的细节,相信还能进一步填补可能存在的漏洞。 从法律界人士的角度看,未来客户在帮助相关问题维权时,也可以有章可循,是进步的表现。

独立电信分解师项立持一定的怀疑态度。 “立法层面的完整性离贯彻执行还有很远的中间距离。 ”他指出,电信管理部门需要克服执法难的固有难题,另外,1万元至3万元的处罚力度似乎不足以遏制所有违法者。

据总公司、北京晚报、南方都市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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