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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董事会明确绿城公告和报纸的主张不准确。 本公告旨在反驳绿城公告及报纸的一些主张。 本公告由融创中国控股有限企业(“本企业”)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制性企业)“联交所”)的要求,参照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的内幕信息条文(定义为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及上市规则

“融创中国公告:反驳绿城公告及报章的若干宣称”

请注意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签订股票买卖合同及框架合同(统称《合同》)的公告。 据此,) I )里德·桑尼有条件地同意收购,绿色城市有条件地同意出售国外目标企业的所有权益。 及( ii )天津融创奥城有条件同意收购,上海融创绿城同意出售国内目标企业的一些权益(《公告》)。 还提到了绿色城市中国发行日为2015年1月5日的公告,其中载有关于协议签署和批准的若干声明《绿色城市公告》。 除非文义另有指示,本公告中使用的词汇与公告中规定者具有相同含义。

“融创中国公告:反驳绿城公告及报章的若干宣称”

董事会观察到,绿城公告及几家近期报纸(统称《报纸》)尚未取得公告中披露的绿城中国对这些交易的批准)《声明》)。 请董事会明确绿城公告和报纸的主张不准确。

背景

本企业注意到这一点,强调( I )本企业已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取得批准这些交易所需的决议草案,( a )绿城)即境外交易的卖方)包括批准境外交易的董事会会议记录。 ) b )签署融合中国和绿城的中国(即融合绿城全部股东)批准海外交易的绿城股东决议案;以及( c )天津融创地有限企业和绿城投资管理有限企业(“绿城投资管理”)即上海融创绿城全部股东)签署的上海融创 虽然批准这些交易的决议草案和会议记录中没有注明日期,但本企业已经被其法律顾问(关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和中国法律)告知,这些决议草案的比较有效性不受影响,在相关决议正式签署后生效。 另外,根据协议各方的章程文件以及注册成立地的法律和协议条款,除本公司股东的批准外,还必须得到公告日有关各方就上述交易签订协议的所有其他批准。 ( ii )本企业关于批准这些交易的批准和同意是无条件的,并且缔约方之间没有签订协议或谅解规定绿色城市中国董事会的批准是这些交易的先决条件,相关规定也没有在这些协议或决议草案中提及( ) 考虑到协议的条款大致是各方于二零一四十二月十八日签订协议,并经绿城融和董事会和股东及上海融和绿城股东批准,2014年十二月三十日签订协议绝非本公司单方面安排。 根据上述情况,本企业强调,协议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签订后,构成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责任。

“融创中国公告:反驳绿城公告及报章的若干宣称”

本公告旨在反驳绿城公告及报纸的一些主张。

1 .根据绿城公告,绿城中国和绿城投资管理分别(分别作为融创绿城和上海融创绿城股东)未批准这些交易。 他还主张,缔结这些决议草案是为了便于将来就这些交易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协定、执行和正式签署,并仅通过托管方法持有这些已签名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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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注意到这一澄清,上述主张没有根据和理由。 本公司已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取得批准这些交易所需的决议案。 )其中包括) a )绿色城市)即境外交易的卖方)批准境外交易的董事会会议记录。 ) b )签署融合中国和绿城的中国(即融合绿城全部股东)批准海外交易的绿城股东决议案;c )天津融创地有限企业和绿城投资管理(即上海融创绿城全部股东)签署的上海融创绿城股东决议案。 虽然批准这些交易的决议草案和会议记录中没有注明日期,但本企业已经被其法律顾问(关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和中国法律)告知,这些决议草案的比较有效性不受影响,在相关决议正式签署后生效。 另外,根据协议各方的章程文件以及注册成立地的法律和协议条款,除本公司股东的批准外,还必须得到公告日有关各方就上述交易签订协议的所有其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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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在协议、执行和正式签订上述交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时,有关各方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签署的相关决议草案和会议记录,并不是为了方便这些交易的临时安排,即使是绿城中国作为协议各方同意的托管人的安排 相反,他表明了协议各方(包括他等各自股东)进行这些交易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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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交易在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批准后,被批准与绿城和上海融创绿城签订协定。 为此,各方已经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交易时间段后)签订了协议。

2 .根据绿城公告,这些决议草案是根据绿城中国与本公司之间的谅解有条件签订的。 即这些决议草案在绿城中国董事会审议并批准这些交易后签署并生效。

本企业注意到这一澄清,本企业以批准这些交易的批准和同意为无条件。 缔约方之间没有签订过协议或谅解,规定绿城中国董事会批准这些交易的先决条件,相关规定也没有在这些协议或决议草案中提及。 本企业重申绿城中国董事会批准和同意这些交易不是完成这些交易的条件。 因此,缔约方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签订这些协议后,这些协议生效,分别构成这些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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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绿城公告宣布没有任何协定,执行和签订这些协议。 签订这些协议是本公司单方面安排的。

本企业对此予以澄清,上述主张毫无根据。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这些协议的签约者广泛讨论了这些交易的条款。 这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的项目企业和成本等。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这些协议的缔约方大致商定了这些协议的条款,但批准这些交易所需的决议草案于同日由缔约方相应签订。 由于合同各方已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大致商定了这些协议的条款,同时得到融和组建绿城的董事会和股东以及融和组建上海绿城的股东的批准,因此2014年十二月三十日签订这些协议绝非本公司单方面安排的。 此外,2014年12月18日,这些协定的最终协定版本分别发给这些协定的缔约方和其他各自股东的代表,2014年12月30日签署的这些协定于2014年12月18日提交,每人发行人的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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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绿城公告,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向本公司发出了中国律师的律师函。

本企业对此予以澄清,上述主张并不准确。 企业知道附有绿城中国法律顾问信的电子邮件已发送给本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就相关签约人签订了这些协议后,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凌晨收到了该电子邮件。 综上所述,根据本企业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及中国法律法律顾问取得的法律意见,本企业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签订上述协议已被正式授权,且上述协议对合同各方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因此,根据这些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本公司有权在这些协议项下进行交易。 并且本公司保留诋毁其法律顾问,就绿城公告中记载的主张给本公司带来的任何影响对绿城中国采取法律行动的一切权利。

“融创中国公告:反驳绿城公告及报章的若干宣称”

重新开始做生意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的股票(以及与本公司相关的所有结构性产品)已于二零一五年1月5日上午9时起停止在联交所买卖,并拟发行本公告。 本企业已经向联交所申请本企业的股份(以及与本企业相关的所有结构性产品),从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上午九点开始重新开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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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是奉本公司之命发出的。 董事会愿就本公告的正确性共同和个别负责。 股东和本公司其他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的股票和其他证券时必须谨慎行事

受董事会的命令

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孙宏斌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适时对这些交易进行进一步的公告。

香港,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

在本公告日,执行董事为孙宏斌、汪孟德、李绍忠、迟迅、商羽和荆宏。 非执行董事为竺百姓,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潘昭国、李勤、马立山和谢志伟。

标题:“融创中国公告:反驳绿城公告及报章的若干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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