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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驱动快速发展战术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进的若干意见》印发以来,有力地激发了创新创造的活力。 为贯彻中央深化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的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的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快速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大大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部署,创新、和谐、绿色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的快速发展战术,促进群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优化简政放管结合服务,改革创新科研经费的采用和管理方法,促进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形成,深化改革,更好地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多次以人为中心。 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的活力。
多次遵循法则。 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全面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法,适应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
多次插入管进行结合。 进一步优化权责简化开放结合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某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专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 并加强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纪问题。
多次执行政策落地。 细化政策规定,加强查勘,扎实落实,贯穿政策执行中的闭塞点,提高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改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整权力。 根据科研活动的规律和优势,改进预算编制做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准前的项目资金预缴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录用项目资金。 下放预算调整权限,项目总预算不变的,直接将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检测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新闻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整权委托给项目负责人。 简化预算编制科目,整合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编制预算,按规定统一安排录取。 其中直接费用10%以下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对业绩的激励。 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特别项目、基金等)中实施公开竞争办法的研发类项目,都必须设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直接成本减去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占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占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占13%。 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项目负担单位在统一安排间接费用时,必须解决间接费用的合理分配与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的安排要结合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
(三)确定劳务支出范围,不设比例限制。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以支出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支出标准参照当地科研和技术服务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按项目研究承担的实务任务明确,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科目列支。 劳动力费用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实际编制。
(四)改进结转余额资金挪用解决方法。 在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采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余额资金按规定留在项目负责部门录用,两年内项目负责部门统一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两年后未能录用的,按规定收回。
(五)用自愿规范管理横向经费。 项目负责人通过市场委托方法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公司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和聘用。
三、完全中央大学、科研院所的出差会议管理
(一)改善中央大学、科研院所教育科研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管理。 中央大学、科研院所可以根据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合理化高效、节约厉行的大致情况,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明确教育科研人员交通工具的等级和住宿费标准。 难以取得住宿费收据的,中央大学、科研院所所在地在确保真实性的基础上,实际报销城际交通费,并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完善中央大学、科研院所的会议管理。 中央大学、科研院所为教育、科研需要召开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经费的范围、标准等,由中央大学、科研院所实事求是,合理、高效、科学地 代表参加会议产生的城际交通费,大体上根据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的业务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确实应当承担的城际交通费、国际旅费,可以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四、完全中央大学、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
(一)改善中央大学、科研院所的政府采购管理。 中央大学、科研院所可以自行购买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财政部应当简化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调整和政府采购办法变更审批流程。 中央大学、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管,实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二)优化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服务。 对中央大学、科研院所采购的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继续执行进口科研教育用品免税政策。
五、完全中央大学、科研院所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扩大中央大学、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 中央大学、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中央大学、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大学、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央大学、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简化中央大学、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考核流程。 中央大学、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必须指导中央大学、科研院所编制的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简化中央大学、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用地和环境评估、可评估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六、规范管理、改善服务
(一)加强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 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利与责任一致的要求,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使之能够牢固连接和管理。 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整、批量聘用间接费用、劳动力成本分配管理、结余资金聘用等管理权力; 要加强预算考核,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资金录用绩效考核,保障资金录用安全规范; 实行内部公开制度,积极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资金录用(积分为间接费用、外部筹资、结余资金录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二)加强统筹协调,简化检查考核。 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一协调,建立职责确定、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 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加快规范整理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实施的各种检验考核,加强前期已经实施的相关检验结果的采用,推动检验结果共享,减少检验数量,改进检验方法,避免重复检验、多头检验、超量检验
(三)创新服务方法,让科研人员专心于科学研究。 项目负责机构应当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提供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经费支出、财务结算和验收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负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办理 完全利用新闻化手段,建立公司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新闻平台,提高科研管理的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清算规定,切实处理因田野调查、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无法取得收据和财政票据,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等清算问题。
(/h/)七、加强制度建设和实务考核,确保政策措施落地效果
(一)尽快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项目主管部门要完整编制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负责人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判断考核工作细则,优化判断程序和做法,规范判断行为,项目申请人和及时的信息表达反馈 制定财务检查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财务检查。 年9月1日前,中央大学、科研院所必须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的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必须加强业务指导和统一,到年底,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制定相关实施细则,项目负责人制定科研项目资金的内部管理办法和清算规定 今后,负责科研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当年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二)加强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鉴定指导。 财政部、科技部及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落实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创新服务方法、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考核,采取适当方法通报考核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信用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所属单位的全面内部管理,确保国家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财政部、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优势,尽快参照本意见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标题:“进一步完整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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