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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能源局第一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制。

国务院办公厅

年6月9日

国家能源局的首要责任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方案》和《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通知》〔国发〕15号),设立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责任。

1.取消对电力、煤炭、油气公司快速发展建设规划和专业领域快速发展建设规划的审查。

2.取消对电力市场份额的核定。

3.取消电力用户对发电公司的直接购电试验批准。

4.取消水电站水库运行安全新闻化检查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检查。

5.取消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批准。

6.取消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查。

7.取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估批准。

8.取消电力领域新闻系统的安全保护、互联网和新闻安全应急预案的批准。

9.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方案》应当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责任。

1.整合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批准以及供电营业执照发放职责和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许可证发放职责,下放区域能源监督管理机构。

2.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方案》需要委托的其他职责。

(三)强化的职责。

1.加强能源快速发展战术、规划和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加强能源预测预警,提高国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2、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加强能源法制建设,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3、完善能源监管体系,加强能源监管,推进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

二、第一项职责

(一)负责能源快速发展和监管法律法规的审查和规章的起草,制定和组织实施能源快速发展战术、计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制定有关改革方案,在能源快速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

(二)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石油炼制、煤炭制燃料、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审查、批准、审查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指导农村能源快速发展事业的调整。

“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公布:局长一正四副”

(三)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和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引进消化创新,宣传相关重大示范工程的协调和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h/) )四)负责核电管理,制定核电快速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要项目评审意见,协调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站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h/) )五)负责能源领域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的研究,指导和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相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与供需平衡。

(六)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新闻,参与能源运行调整和应急保障,制定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计划、政策,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市场供求变化,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订单、流转 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查或者审查石油天然气储备设施项目,监督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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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督管理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督检查相关电价,制定各项电力配套服务价格,讨论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和实施,监督实施,负责电力行政执法。 监督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

(八)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制定核安全以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 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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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组织推进能源国际合作,根据分工与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签订协议,协调国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根据规定的权限批准或者审查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国外重要投资项目。

(十)参与制定能源相关资源、财税、环境保护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一)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的具体业务。 负责国家能源快速发展战术决策的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推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十二)承担国务院、国家能源委员会和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其他事项。

三、内置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能源局将设立1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司。

负责文电、会务、机关要项、档案、审计、财务、资产管理等单位的日常运营工作,负责政府事务公开、安全保障、信访、能源领域统计、预测预警等工作,负责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法制和体制改革司。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起草能源快速发展和监管法律法规、规章送审,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能源体制改革工作。

(三)快速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能源快速发展战术建议,组织编制能源快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参与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研究,指导和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相关工作,承担能源综合工作。

(四)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部门。

指导能源领域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学技术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有组织地制定能源领域的标准(煤炭除外)。

(五)电力公司。

编制和组织实施火力发电和电网快速发展规划、规划和政策,承担电力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实现电力供需平衡。

(六)核电站。

编制核电站快速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组织核电站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七)煤炭司。

编制和组织实施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快速发展规划、规划和政策,承办煤炭体制改革相关事业,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煤炭落后产能淘汰、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事业

(八)石油和天然气部门(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编制和组织实施油气开发、炼油快速发展规划、规划和政策,承担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

(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部门。

指导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快速发展的协调,编制和组织实施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计划、计划和政策。

(十)市场监管部门。

组织制定电力市场快速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监督电力市场运行,监督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工作,解决电力市场纠纷,提出调整电力价格的建议,监督检查电力价格和各项配套服务收入标准,提出并实施电力普遍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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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电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组织制定核安全以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措施,监督实施,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解决。

(十二)国际合作司。

组织推进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分工承担外国能源主管部门与国际能源组织的谈判,签订协议相关实务,制定能源对外开放战术、计划和政策,协调国外能源开发利用。

机关党委(人事部)。 承担机关和地区能源监督管理机构等直属机构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纪检监察等业务,负责机关和北京直属机构的党组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能源局人员行政编制240名。 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4人、党组织纪律检查小组组长1人、司局领导职数42人(包括监管总监督1人、总技师1人、总经济师1人、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人。

五、其他若干事项

(一)与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担。

1.国家能源局负责能源快速发展战术、规划和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管等;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首先要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规划与能源规划的协调 2、国家能源局制定的能源快速发展战术、重大计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查或审查后报国务院。 3、国家能源局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审查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家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经国家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由国家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并报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审定后提出。 4、国家能源局编制的石油、天然气战术储备计划和石油、天然气战术储备设施项目,提出的国家石油、天然气战术储备的收藏、运用建议,经国家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5 .国家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批准或者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应当调整能源相关产品的价格,并向国家能源局征求意见。 6 .原子能发电的自主化事业将在国家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实施。 7、供配电价格考核办法由国家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制定,共同公布实施。 电力配套服务的价格由国家能源局编制,经国家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公布实施。 区域间电网输配电价格由国家能源局审查并经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 大客户用电力直接供电的配电价格,由国家能源局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核批。 地区电力市场的发电容量、电价由国家能源局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得到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 8、国家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开展全国电价检测。 委托国家能源局监督检查电力公司之间的价格行为(上网电价、供配电价格)在容量电价、配电价格方面,国家能源局在与国家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的终端销售电价方面,由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进行监督检查。 9、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按照各自职责解决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对电价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国家能源局应当对查出的电价违法行为及时向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提出价格行政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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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能源局和相关部门在核能对外合作中的作用分工。 在国家能源委员会下建立核能对外合作的国内协调机制,协调合作涉及部门间重大问题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协定的对外谈判和合同工作,外交部、科技部等部门按职责参加谈判,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协定的执行工作由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执行的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下的双边合作由国家原子能机构主导组织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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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的6个电力区域监督管理局和12个电力监督管理专家办公室,对国家能源局实施垂直管理,核定行政编制500人,其中司局领导职务42人,辖区内电力等能源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以及电力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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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本规定职能转变中下放职责的第一项涉及法律规定的调整,按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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