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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国发〔〕45号》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知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一点地区和部门对特定公司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点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起国际贸易摩擦。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策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领域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树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快速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部署,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为目标,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着力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推动完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策性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首要大体上。

1.上下联动,全面规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清理规范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同步开展清理规范从业。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公司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2.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既要立足当前,分清主次,坚决取消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做到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逐步规范其他优惠政策;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从业为契机,树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3.公开新闻,接受监督。要按照政府新闻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情况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共信服力;树立举报制度,动员各方力量,加强监督制衡。

三、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一再税收法定大体上,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快速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钱、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公司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钱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钱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公司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公司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公司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公司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公司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价钱、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公司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四、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存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本省(区、市)和本部门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五、树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树立判断和退出机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非税收入及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财政部要牵头定期判断。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宣传价值的政策,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确定执行时限的政策,大体上上一律到期停止执行;未确定执行时限的政策,要设定政策实施时限。对不符合经济快速发展需要、效果不明显的政策,财政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或取消的意见,报国务院审定。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健全考评监督机制。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首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文案,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三)树立新闻公开和举报制度。树立目录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一些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新闻,要形成目录清单,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完善地向社会公开。树立举报制度,鼓励和引诱各方力量对违法违规制定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进行监督。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四)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树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税务总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首要负责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首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中央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树立由财政部牵头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研究处理重大问题,重大一些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树立由财政部门牵头、关联部门配合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从业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清理规范从业。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完整关联政策。在扎实开展清理规范从业的并且,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积极支持小微公司加快快速发展,进一步完整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努力促进就业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三)加强舆论引诱。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信息单位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等渠道,加强政策推广解读,及时发布新闻,统一思想、聚集共识,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气氛。

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从业事关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建立大局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督查,切实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从业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国务院

年11月27日

标题:“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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