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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官网公开征求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的意见。 《条例》对化妆品原料管理、生产经营、广告推广、网络销售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确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自该《条例》施行之日起,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被废除。

“国家食药监总局:化妆品造假拟处货值10倍罚款”

记者张然

原料

采用新原料必须注意四年

《条例》确定了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 禁止使用化妆品原料、限制使用原料、允许使用的特定原料、已经采用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化妆品的新原料必须经过4年的注意期。

“国家食药监总局:化妆品造假拟处货值10倍罚款”

不能采用禁止原料。 不得在过剩或范围外采用限制使用的原料。 化妆品生产公司不得使用不符合招聘期限、报废、回收利用等要求的化妆品或者原料、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 染发、烫发、美白、防晒等化妆品列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不再是可以生产和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而是进行备案管理。

“国家食药监总局:化妆品造假拟处货值10倍罚款”

销售

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负责

《条例》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的第三方信息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加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对加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 加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向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信息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食药监总局:化妆品造假拟处货值10倍罚款”

客户可以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购买假冒伪劣化妆品,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 互联网方面不能提供生产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比较有效的联系方法的,互联网方面予以赔偿,但有权追偿。

促销活动

标志不能含蓄有医疗作用

《条例》中规定,除约定俗称的化妆品专业用语外,标注复印件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 为了正确表达其含义,必须采用外部复制符号或其他符号的,必须用中文证明。

《条例》确定了禁止书写的副本。 包括明示或含蓄地具有医疗作用; 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轻视同类产品、容易使客户产生误解和混淆的文案等。 其中特别提出化妆品的效果需要充分的实验或评价数据的支持 产品经效果验证机构测试,主张已出具报告的,可以在产品标签上显示相关验证新闻; 如果没有验证的话,在说明所主张的效果作用的复印件的最后必须标注“上述效果没有验证”等文字。

“国家食药监总局:化妆品造假拟处货值10倍罚款”

化妆品广告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担保或含蓄,使顾客误解效用。 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止销售该化妆品并向社会公布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的化妆品,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食药监总局:化妆品造假拟处货值10倍罚款”

加以处罚

违法者最多可以被罚款十倍

《条例》规定了确定的法律责任。 非法化妆品的生产、经营最高将被处以商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生产公司被吊销化妆品许可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5年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公司的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3年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种违法情节从重处罚

《条例》还特别确定了来自重罚的四种违法情节:

生产、经营以孕产妇、婴幼儿和儿童为首要录用对象的假冒或不合格化妆品的;

生产、经营假冒或者不合格的化妆品,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

有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解决后两年内再犯的;

拒绝监督检查、逃避,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擅自使用扣押品的。

标题:“国家食药监总局:化妆品造假拟处货值10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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