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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采购法》的规范实施,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和具体业务操作必须严格分开运营,在一些“吃饭型”的县,未必需要另外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但在这些县,如何进行政府采购的监管和 在实际工作中,多数县级财政属于“吃饭型”财政,其他费用性、购买性支出较少,而且《政府采购法》也没有要求县级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因此,有些县没有设立专用的集中采购机构,其管理和操作机构几乎都是“一班、两个品牌”,但按照《采购法》规范的政府采购监管职能和具体业务操作必须严格分开运营,有些“吃饭型” 那么,对于这些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县来说,如何才能更有效地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管和操作呢? 对此,笔者向大家推荐“三分离、二规范、一强化”的采购管理和操作模式。

“县级怎么才能“完整”采购管理?”

一、“三分离”是指根据县级财政状况,将采购项目分为三类分别实施采购管理

一是分离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支出项目,委托地方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操作。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实施集中采购,在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能一手实施监督和采购操作。 要应对这一矛盾,从县级财政的现状来看,委托地市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操作也是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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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分离每次结算金额在“限额基准”以下,但全年累计发生额较大的支出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管理。 在实际业务中,公务车辆的维修、加油、大型会议的受理等每次的发生金额并不大,但由于发生频率比较高,全年累计发生的金额非常大,这对“吃饭型”的财政来说,如果放弃实施统一的支出管理,将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作为财政资金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这些用于购买性和服务性的支出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具体的管理办法是可以实施“定点”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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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离符合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支出项目,并对此严格实行“分散采购”管理。 大部分县级财政基本上是为了“维持吃饭保障运营”,其财政支出大部分是非集中采购的支出项目,因此对此也只能实行分散采购管理。 在具体监管过程中,需要对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确定采购责任,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管理和程序,严格执行“分散”采购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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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规范”是指规范采购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和“分散采购”的操作行为

一是规范县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各种行政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和实施采购操作的业务机构必须严格划分,无论何种经济利益,都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并且, 采购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等参与或参与具体的采购操作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县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于平时发生的需要集中采购的事项,表示“越代廃 因此,作为办理采购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首先要严格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将其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从财政部门剥离出来,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委托其他有代理采购资格的机构或上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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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严格规范对各部门和单位实施的“分散”采购操作。 从筹集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来看,绝大多数县集中筹集资金只占财政支出的3%-10%之间,其他大量财政支出行为属于非集中性筹集支出,非集中性筹集的规模非常大,只要重点抓好非集中性筹集管理,就可以基本控制财政支出的大方向 另外,从采购资金的节约率来看,大部分集中采购的节约率在13%左右,而“非集中采购”的资金节约率通常在3-5%之间,挖掘的可能性很大。 从非集中采购的实施现状来看,县级预算单位设有非集中采购机构,很少有技术人员从事“非集中采购”操作,甚至没有规范非集中采购行为的内控制度等,都是“自由形式”替代“非集中采购”操作。 最后,从“非集中采购”操作的管理来看,许多县只注重加强集中采购的管理,而普遍忽视了对“非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因此“非集中采购”管理出现了许多薄弱环节,有时甚至出现了管理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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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加强”是指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为要点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预算单位以“清零”的方式变相采购,部分部门以“先砍后奏”的方式操作,进而擅自进行采购等,大量存在避免或忽视政府采购监管的行为。 另外,一些地方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操作无计划,实施管理无目标,有时一个月内多次重复、交叉采购同一类商品,采购1件,采购2件,人为增加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 另外,还有很多县的供应商企图作弊,一下子扰乱政府购买的市场秩序等。 必须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事先处理好问题,将萌芽性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更加切实充分地维护政府采购法的严肃性。

标题:“县级怎么才能“完整”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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