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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日前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条例提出,网络化妆品交易的第三方信息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加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对加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顾客通过网络化妆品交易的第三方信息平台购买化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加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 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信息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加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比较有效的联系方法的,由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信息平台提供者进行赔偿。 网络化妆品交易的第三方信息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管理责任,损害顾客合法权益的,应当与加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网络化妆品交易的第三方信息平台提供者不对加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资格检验和实名登记等义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曾亮亮) ) )。
标题:“网售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拟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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