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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之战的法律也是狗之战的法律。 一位新疆牧民在阿勒泰捡了一只大狗的首付(含金石),价值很大,政府派了联合调查组来家里,准备回去。 一些法律家说这是国家的。 呃,我只是捡了块石头。 普通石头的话可以带回家。 不是普通的石头。 为什么不能? 法律天生就是和人民争夺利益的吗? 如果这种狗粮不是牧民自己挖到地下的,而是在荒野里捡来的,我想通过先发制人大致属于牧民,国家无权过问。
首先看法律。 即使法律蛮横,国家也不能收狗的首付。 理由如下。 一、狗头金、非矿藏。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赖的土地所有权或开采权而变化。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这个矿床应该指的是规模采矿,而不是一两个裸露的矿物。 二、狗头的钱,不是文化财产。 《文物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下、内水和领海中残留的一切文化财产,属于国家全部。” 但是,所谓文化财产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东西,狗头的钱只是金子眼的石头,没有文献价值。 三、不是狗粮、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到遗失物时,应当归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向公安等有关部门领取或者送达。 》其第114条规定:“拾到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匿物的,参照遗失物拾得的有关规定。” 但是,狗头的钱,是自然的,显然不是人失去的,裸露在荒野上,一看就知道,也不是埋藏、隐藏的。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法律,不能调整狗头金的归属。
根据民法,没有法律规定的适用习性,没有无习性的适用法理学。 根据习性,狗的首付是捡到的人的,但是根据法理,物权的先得大体上是先得者的,有了东西就可以充分利用。 《物权法》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但先占是客观纯粹的,也符合生活常识。 例如,对于废弃物、野兽尸体的获取等,该事件也可以根据法理明确狗头钱是牧民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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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狗头金的法律也是无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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