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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出口管制行业第一部单行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努力建立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 严格执行出口管制法。 优化出口管制许可和执法体系,推进出口管制合规和国际合作体系建设。 》这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推进外贸创新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对优化外贸快速发展环境、完善相关保障体系的确定要求。

“构建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有章可循”

作为统率出口管制人员的专门法律,《出口管制法》对出口管制范围、管制制度、管制措施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作出了确定的规定。 其实施将有助于相关从业人员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快速发展的好处,推进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的构建。

“构建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有章可循”

完整的顶层设计

作为禁止或限制特定物移居国外的管理措施,出口管制是维护国际通行国家安全和快速发展好处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初步建立了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军民两用物项和军品的出口管制体系。 为了更好地履行相关国际义务,适应新形势下出口管制工作的需要,出口管制法的相关立法工作于年启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年10月17日表决通过了《出口管制法》。

“构建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有章可循”

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出口管制法》借鉴了国际通行的方法,提高了立法水平。 从管制范围看,《出口管制法》实现了“管制物品项目全部覆盖,管制环节无死角”。 全球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任清表示,《出口管制法》的适用范围除包括“两用物品、军品、核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防止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品”外,还包括与这些物品相关的技术资料等 作为管制的一部分,管制物质的出口、过境、运输、运输和再出口的所有环节也涵盖在内。 而且“出口”不仅包括从中国境内向国外转移管制物质,还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不法分子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质的视为出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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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中带刚”总结了智库特约法律专家、北京大成总部高级合伙人蔡开明对《出口管制法》的优势,“柔”是中国绝对不会通过法律政策工具获利或控制的霸权之气

加强制度建设

《出口管制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出口管制管理。 出口管制物质项目的具体范围以管制清单为基础,辅以临时管制和禁止,“全面管制”成为驱动。 根据《出口管制法》,根据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 可以禁止出口相关管制物,也可以禁止向特定目的国或地区以及特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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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管措施方面,以出口许可为首要手段,加强对最终客户和最终用途的管理,辅以监管清单。 禁止出口物质以外的受管制物质必须事先得到许可才能出口。 蔡开明表示,《出口管制法》确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建立管制物品项目最终客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出口经营者有义务就最终客户和最终用途提供说明文件,并在擅自变更或发现变化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为出口管制的违法行为提供中介服务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口管制部门除了判断最终顾客和最终用途的文件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检查最终顾客和最终用途。 对受管制清单上的进口商和最终客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禁止、限制相关管制物交易、中止相关管制物出口等必要措施。

“构建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有章可循”

关于域外管辖的效力,《出口管制法》规定,中国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出口管制的管理规定,损害中国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妨碍其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依法解决和追究其法律责任。 并且,中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向国外提供出口管制相关情况时,必须依法进行,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不得提供。 这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切断”外国出口管制的性质。 对此,蔡开明表示,随着中国企业“进军海外”进程的加快,应对其他国家诉讼和调查的风险越来越高,为了防止其他国家的域外管辖并实现反体制化,在出口管制法中增设相关规定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措施。

“构建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有章可循”

此外,《出口管制法》规定,任何国家或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时,中国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对该国或地区采取平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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