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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广播网

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以刑事司法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是广东茂名跨市保护深圳小产权房的另一桩奇葩事件。 公诉人依赖受害者坐下来算账也许是这次审判的真正目的。

两地公安机关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的,检察以法律监督的名义强制警察对经济纠纷进行刑事侦查。

张绚光被除名解散是有原因的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很多广东茂名人在深圳投资建造了小产权房,并将这些房子租给了深圳的农民工。

2004年,茂名人张权文、曹玉珍、张绚光共同投资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桥头社区重庆路qt-1宗地(以下简称重庆1号)。

随后,张权文、曹玉珍、张绚光与其他两位投资者协商,与深圳市福桥兴实业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福桥兴企业)协商,五人共同投资开发福永桥社区另一地福安一号)以下福安一号)。

为此,张权文、曹玉珍、张潎光以291.61万元的价格将重庆1号转让给何某经营,作为对3人福安1号的第一笔资金投入。

福安一号由于拖欠工程款、会计混乱等原因,直到2007年10月才竣工。 福安一号分为a、b、c、d、e五部分。 按栋分,a座是张权文的,b座是曹玉珍的,e座是火炬光的。

2008年2月,代表土地租赁公司的福桥兴企业催收福安一号租用的105万多元土地合作经营金。 张权文想起了检查以前的账目。 他发现何某当初的转让费只支付了130万元,约定的转让费291.61万元还没到账161.61万元。

张权文追问何某,何某说转让金已经支付。 张权文再次追问张绚光,张绚光含糊地说收据被烧掉了。

重庆一号系张权文、曹玉珍、张潎光三人共同投资的,161.61万元应由三人共同投资。 据警方调查,何氏2004年4月30日支付余额161万6100元给张潎光,张潎光以弟弟张宽光的名义给何氏写“收据”,警方介入后,何氏提交了这张“收据”。

“茂名经济纠纷变“刑”计 检方立诈骗案帮一方收”

真相大白后,张权文、曹玉珍多次催促张绚光提交161.61万元的转让金,但被他拒绝。 除此之外,福桥兴企业还催收福安一号租用的105万多元土地合作经营金,并于最后通牒期限的3月3日支付。

福安一号租用的福桥企业105万多元土地合作经营金,应由张权文、曹玉珍、张火炬光等5户共同支付。 虽然火炬光也接到了催收通知,但他不仅没有支付161万6100元的共同出让金,也没有给予105万元中他应该承担的土地合作经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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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张权文、曹玉珍集资105万元,按期于年3月3日向福桥兴企业支付土地合作经营金。 此外,张权文、曹玉珍决定将张潎光除名,将原属于张潎光的福安一号E座楼的租赁经营权变更为张权文、曹玉珍所有,各50%的股份。

整理登记深圳有关方面违规建造的类似小产权房时,福安一号以张权文、曹玉珍的名义登记。

警察被迫对经济纠纷进行刑事调查

张权文、曹玉珍和张炬光本是当初的合作伙伴,但因双方经济账势利导,陷入无休止的诉讼,民事诉讼由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至今未有定论。

双方正在进行民事诉讼,张火炬光于年3月24日向深圳市宝安公安分局通报张权文、曹玉珍诈骗,该局表示,该信访部分事项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应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处理。

同年11月21日,张绚光再次回到老家,向茂名市公安局提出控告,张权文、曹玉珍称诈骗了他的福安1号e座楼。 年3月21日,茂名市公安局下发《不立案通知书》。 我局经审查认为,此案属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不属于公安机关解决范畴。 张绚光就茂名市公安局的不立案决定提出复议申请,同年4月20日,该局的复议决定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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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权文、曹玉珍和张潎光的经济纠葛并未因两地(深圳宝安、茂名市)公安机关的不立案而重返民事诉讼,而是茂名市检察院介入后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年5月29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的名义,向茂名市公案局颁发了《要求证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书》。 6月10日,茂名市公安局《不立案证明》回复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双方以前有项目合作,账目混乱,张权文决定不立案,因为其他利益占楼是民事侵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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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向茂名市公安局发出《立案通知书》。 考虑到茂名市公安局不出具立案证明的理由不充分,建议你局立案侦查此案,并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15日内将立案情况答复本院; 9月14日,茂名市公安局下发《立案决定书》,以张权文、曹玉珍的合同诈骗嫌疑进行立案侦查。 9月17日,茂名市公安局利用《关于立案情况的副文件》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书面答复,并按照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对张权文、曹玉珍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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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张权文辩护人、知名刑庭律师朱明勇介绍,茂名市公安局自2009年9月14日起按照茂名市检察院的立案通知进行立案侦查。 经侦查,张权文、曹玉珍诈骗500多万元,诈骗事实为年张权文、曹玉珍开除张火炬光后,福安一号e座市值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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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从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结束到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逮捕、起诉、茂南区人民法院审查,完全是以模拟方法进行的。 侦查终结报告、逮捕证、起诉书等法院文件未公开,对张权文、曹玉珍也未采取强制措施。

朱明勇表示,案件从公安到茂南区检察院,再到茂南区人民法院,最后咨询了茂名市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相关部门提出了这是典型的经济纠纷,不是合同诈骗的疑问。 最后,事件被重重打回去,搁浅在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经济纠纷变“刑”计 检方立诈骗案帮一方收”

贿赂不到一月,真抓人

500多万元的诈骗应该属于重特大案件,但在警方立案侦查的一年多时间里,张权文、曹玉珍安然无恙。

但是,随后出现了茂南区检察院的名叫朱赤忠的检察委员,这个诈骗案成了铁案。

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的张权文、曹玉珍通过朋友关系认识朱赤忠,试图通过疏通茂南区检察的关系达到撤回检察起诉的目的。

张权文、曹玉珍提供的他们和朱赤根据年1月26日、2月10日的通话录音,你们的案件可以无罪,但需要交60万元,沟通与检察院15位检察委员的关系。 张权文、曹玉珍表示,多年来一直与张绚光打官司,但房子已经拮据,拿不出60万元。 最后,朱赤忠提出,最少给15万元,各检察委员1万元,就必须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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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忠在电话采访中没有确定是否受贿的情节,一句话也不知道就挂断了电话。

张权文、曹玉珍陷入诉讼,未能向朱赤忠拿出15万美元疏通检察委员关系,表明正在等待最终抓人的日子。

打电话一月后的3月12日,张权文、曹玉珍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茂南区检察院逮捕,于同日关在茂名市看守所。

3月20日,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因涉嫌合同诈骗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从案件中发现,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有两份文案基本一致的“起诉书”。 一般文件编号为茂南检刑诉[]292号,《起诉书》的落款日为年8月29日。 另一个文号是茂南检刑诉[]133号,《起诉书》的落款日为年3月20日。

“茂名经济纠纷变“刑”计 检方立诈骗案帮一方收”

朱明勇律师表示,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本案后,他曾亲自去找过茂南区人民检察院第一负责人。 该第一负责人认为,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确实存在重大争议,但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基于少数服从多数大致构成犯罪。

据不愿指名道姓的熟人介绍,公安立案一年多后,检方被公安逮捕,是因为张绚光已经担任茂南区检察院的大部分检察委员。

我该怎么办? 虽然这个说法没有被茂南检方证实,但检察第一责任人认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重大争议,检察委员会认为即使讨论也构成犯罪,这本来就是异常现象。

5月30日、9月3日,茂南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张火炬光作为被害人坐在公诉人旁边。 两次审判由张潎光主导,但法庭调查讨论的主题不是张权文、曹玉珍的罪与非罪问题,而是与张潎光的经济纠葛与账。

小产权房本来就不受法律保护,张权文在法庭上说,这样的审判是以刑事的名义保护小产权房。

朱明勇律师认为,这是典型合伙人通过投资、结算、财产分配引起的民事案件,不能作为刑事案件解决。 张权文、曹玉珍的行为主观上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没有虚构的事实,没有掩盖真相,也没有骗取张绚光的财物。 检察院必须撤回起诉,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茂名经济纠纷变“刑”计 检方立诈骗案帮一方收”

而且茂名方面对本案更没有管辖权,案件的发端是深圳,行为人在深圳有居住证。 茂名方面从立案到审判,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

对这三分之一受害者主导审判的合同诈骗案件,茂南区人民法院还没有做出一审判决。 (王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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