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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日益活跃,但在这种繁荣的背后,内幕交易仍然是多发、多而杂的状态,内幕交易也不是短时间内就能根除的。 业内人士认为,在内幕交易案件中,遭受损失的股东往往得不到民事赔偿,应尽快建立集体诉讼机制,维护遭受损失的中小股东。

“双管齐下打击内幕交易 民事赔偿需格外重视”

以黄光裕案为例,根据相关资料,年5月18日,一审法院判处黄光裕内幕交易罪9年并罚款6亿元。 连同黄光裕的非法经营罪和公司收购罪、数罪和处罚,法院决定对黄光裕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财产2亿元。 随后,一位股东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给他的投资股造成了损失,但最终法院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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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民事赔偿在内幕交易案件中往往是投资者难以逾越的高墙。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内幕交易案件监管最为困难,监管价格也最高。 在打击内幕交易的案件中,证券监管机构需要实施越来越多的行之有效的方案和做法。 同时,需要加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法律处罚力度,与此同时,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也非常重要,需要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检举和举证,这也将对监管机构破案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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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抑制内部交易,现在还需要追加更多代码。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强调。 他认为,目前内部交易的定义和取缔还存在模糊地带,对内部交易来说,最大的难点是监管和取缔。 内幕交易的隐蔽性很强,从立法的角度看,内幕交易被称为证券犯罪,因此在这几点上应该将内幕交易诉诸刑法进行处罚,处罚力度可以根据内幕交易的金额规模和市场危害程度来定义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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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登新进一步表示,从目前打击内幕交易的例子来看,民事赔偿方面缺乏集体诉讼机制。 这样一来,受害方不仅不能拥有支撑它的强烈呼声和力量,散户的诉讼价格也会上涨,从而放弃民事赔偿。” 因此,在打击内部交易方面必须双管齐下,不仅要赋予内部交易刑事上的重大场所,还必须让其承担民事上充分的赔偿责任。 但是,从根本上说,需要比较有效的监视机构和有效调查的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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