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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电气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表了司法解释。 《刑事审判关于执行财产相关部分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刑事审判财产相关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刑事审判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确定没收的具体财产或者金额的追缴或者赔偿的,应当确定追缴或者赔偿的金额或者财产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没收财产的,刑事审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应当合法执行全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没收财产应当执行被执行人个人的全部合法财产,不得没收属于被执行人家属的全部或者当然的财产。 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应当根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该负责人表示,没收财产,应当在刑事审判生效时执行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一次也不没收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 被执行人在服刑中或者刑满后获得的财产不得没收。 否则,不利于被执行人在刑满释放后重返社会,重新生活。
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刑事审判中未被认定为违法所得的,应当大致推定为合法财产。 执行机关应当严格根据生效刑事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书执行,不得以执行费审查。
标题:“最高法规范刑事裁判财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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