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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科级以上公务员违规介入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监察部、人事部日前颁布并开始实施《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行业的行为处置规定》。 适用对象为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也适用于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行政机关任命的副科级或者副科级以上人员。
赋予含蓄,参与工程建设将被处分
规定“违规介入工程建设行业的行为”,是指公务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指定、授权、含蓄等方法向相关部门或者相关人员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阻碍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其中,公务员违规介入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的具体行为是,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或资格等级不一致的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未经检验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请有关部门批准交付采用; 其他违规涉及介入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销售等行为。
副科级以上公务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记录或者记录较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解聘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规定列举39种具体行为表现
监察部表示,列举了违规干预的9个方面、39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并分别确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除了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外,规定还包括对工程建设项目的介入决策、招标投标、土地开采权和矿业权的出让、城乡规划管理、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筹措的采用管理等。
此次在中央纪委印制解释的基础上,制定了确定的行政处分规定,确定“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实施干预行为的,应当受到处分”。
虽然没有受贿,但是即使造成很大的损失也要承担说明责任
确定了公务员没有受贿、谋取私利,但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和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对本地区、本部门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则予以记录、记录,情节严重的开除处分。
另外,违规介入工程建设行业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移送纪检机关解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标题:“副科级以上公务员违规插手房地产可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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