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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店铺零售是指制造商或商家不通过店铺直接向客户交付商品的零售业态。

根据科学技术信息(木艮) 5月6日的信息,日前商务部起草的《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意见征集稿)》以下意见稿)征集民意。 意见规定,未经客户同意或请求,或确定客户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手机、短信、微信、信函等渠道发送销售新闻

“商务部出新规 以后开网店也要办营业执照了”

意见书所称的无店铺零售,是指制造商或商家不通过店铺直接将商品送到顾客手中的零售业态。 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购物、电话购物、自动售货机等。

意见规定,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说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照等新闻。 经营者为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经营场所(地址)。

意见指出,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或者相关服务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以明显的方式明确相关情况。 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法、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范围及相关限制条件等。 与促销相关的限制条件、附加条件、例外商品应当用明显的方法表示。 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

“商务部出新规 以后开网店也要办营业执照了”

以下是意见稿全文

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方法(试行) )。

(意见征集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无店铺零售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流通秩序和经商环境,保护客户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店铺零售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店铺零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快递服务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是指厂家或商家不通过店铺直接向客户交付商品的零售业态。 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购物、电话购物、自动售货机等。

本法所称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是指从事无店铺零售的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法所称相关服务者,是指为无店铺零售提供商品宣传、展示、交易等服务的平台经营者。

第四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诚信守信,遵循公平竞争,大体遵守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从事无店铺零售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信息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 地方各级电信、信息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

国务院信息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信息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设立无店铺零售领域组织,与相关领域协会合作发挥领域自律、诱惑、服务的作用。

支持有形店铺和无形店铺的融合和创新,将业务扩大到小城镇和农村市场。 支持无店铺零售业加强企业品牌建设。

第二章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规范

第七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需要备案的,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者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没有店铺的零售经营者是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以下资料新闻:

(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说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照片新闻;

(二)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经营场所(地址)。

经营者为自然人提供(二)所列新闻需要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提供(一)所列新闻。

相关服务人员应当核对无店铺零售商提供的新闻资料,留下复印件备案、查阅。

第九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以无店铺零售的方法进行交易。

第十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经营管理、服务等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妥善保管客户的个人新闻,不得泄露、篡改、销售、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二条相关服务者加强内部管理和日常检查,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违规现象,应当及时制止、纠正,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领域主管部门报告。

相关服务者未尽到管理职责,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在进行销售活动前,应当依法履行对顾客的告知义务,并以明显的方式披露以下新闻:

(一)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二)商品或者服务的新闻;

(三)交货和退货方法;

(四)授权依法取得的商品许可或者销售新闻;

(五)民事责任

(六)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

(七)相关附加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新闻。

披露的复印新闻、商品照片和视频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不得虚假误导客户。 如果新闻有变化,必须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相关服务者应当建立新闻披露制度和途径,依法向客户披露以下新闻:

(一)相关服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依法取得的经营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新闻;

(三)举报投诉的电话;

(四)争议处理办法;

(五)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新闻。

公开的新闻必须合法、真实、准确。 如果新闻有变化,必须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无店铺零售过程中发生的商业新闻进行记录和妥善保存。 交易保留期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推广宣传活动。 严禁夸大宣传虚假、欺骗误导。

第十七条未经客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客户确定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手机、邮件、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销售新闻

第十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或者相关服务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以明显的方式明示相关情况。 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法、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范围及相关限制条件等。 与促销相关的限制条件、附加条件、例外商品应当用明显的方法表示。 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

“商务部出新规 以后开网店也要办营业执照了”

第十九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责任的规定。 相关限制、附加规定在交易前必须以明显的方式明示。

无店铺的零售经营者向顾客销售商品时,必须开具发票等购买证明或者服务发票。

第二十条相关服务者开展无店铺零售自营业务,应当在销售的商品展示中用明显的方法注明。

第二十一条相关服务者可以根据真实、客观、公开、公正的大致情况,建立包括无店铺零售商品质量、经营者服务水平等复印件在内的费用体验评价制度和途径,明确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同行和客户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电信、信息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是否遵守本法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无店铺零售业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无店铺零售业的统计工作,建立无店铺零售业的新闻管理平台,与国务院电信、信息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实现新闻共享。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电信、信息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总结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违反本法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结果,建立不良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实现新闻共享。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无店铺零售商品流通安全追溯及制度。

第二十七条商务、电信、信息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相关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解决办法。 不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解决。 在解决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情况保密。

“商务部出新规 以后开网店也要办营业执照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商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商务部门可以配合电信、信息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违规经营者的新闻。 解决结果记载在无店铺零售业的不良信用记录上。

“商务部出新规 以后开网店也要办营业执照了”

第二十九条相关服务人员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由电信、信息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依法解决。 解决结果记载在无店铺零售业的不良信用记录上。

第三十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经营行为包括《顾客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合同法》、《价格法》、《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和《网络新闻服务管理办法》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务部出新规 以后开网店也要办营业执照了”

第三十一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无店铺零售行为实施监管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工业和新闻化部、信息出版广电总局、邮局说明。

第三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无店铺零售业的现实情况,与同级电信、信息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直销业的管理依据《直销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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